台鐵普悠瑪自強號列車五四三二車次出軌造成十八人死亡宣判尤振仲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

台鐵普悠瑪列車於一O七年十月廿一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翻覆,造成十八人死亡,一一六人輕重傷慘劇,宜蘭地院宣判司機員尤振仲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和吳榮欽過失致死部分無罪;另,柳、吳兩人遭控業務過失重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記者董秀雲攝)
台鐵普悠瑪列車於一O七年十月廿一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翻覆,造成十八人死亡,一一六人輕重傷慘劇,宜蘭地院宣判司機員尤振仲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和吳榮欽過失致死部分無罪;另,柳、吳兩人遭控業務過失重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記者董秀雲攝)

▲台鐵普悠瑪列車於一O七年十月廿一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翻覆,造成十八人死亡,一一六人輕重傷慘劇,宜蘭地院宣判司機員尤振仲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和吳榮欽過失致死部分無罪;另,柳、吳兩人遭控業務過失重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記者董秀雲攝)

台鐵普悠瑪自強號列車五四三二車次於一O七年十月廿一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造成十八人死亡,一一六人輕重傷慘劇,宜蘭地檢署偵查後,將司機員尤振仲、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和綜合調度所總所長吳榮欽等三人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全案宜蘭地方法院審結,於今( 十八) 日宣判尤振仲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柳燦煌和吳榮欽過失致死部分無罪;另,柳、吳兩人遭控業務過失重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判決指出,該列次普悠瑪列車,於事發當天下午二時四十九分從樹林發車,準備開往花蓮,尤振仲在三時三十九分,通報列車主風泵異常,在四時十七分關閉ATP,下午四時四十三分,列車從羅東站出發後,一路加速至一四O公里,最後於下午四時四十九分在蘇澳新馬站出軌翻覆。列車之第八車廂車頭牽連其後七節車廂全數出軌,其中第八、七、三、五等四節車廂出軌後翻覆。

檢方偵查後發現,據列車控制監視系統TCMS顯示,第一、八車廂有空壓機強制停止狀況,尤振仲未依程序排除異常或通報,依表定時間發車,列車行駛途中,陸續發生風缸壓力不足,出現十次動力自動切斷、抑制超速狀況,在貢寮及大溪站停駛。尤振仲當時自認動力受ATP干擾,擅自關閉ATP,且沒有通報,也未依規定於下一站啟動,檢方勘驗列車電磁紀錄,列車從羅東站發車後,尤振仲提速到一四O公里,才讓列車以最高速限近兩倍速度在新馬站翻覆。柳、吳二人負責驗收、管理ATP遠端監視系統,卻輕慢漠視,讓斥資上億的安全措施形同虛設,因此也被檢方認定涉有過失。

案件審理時,尤振仲的辯護人強調,全案因台鐵長久以來的制度與文化造成;柳燦煌、吳榮欽則抗辯,執掌的工作內容與死亡結果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全案法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游振仲四年六月徒刑,柳燦煌、吳榮欽過失致死部分無罪;另,柳、吳兩人遭控業務過失重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此外,檢方偵辦對象還包括前台鐵局長范植谷、周永暉、鹿潔身等十六名台鐵人員,但最後都做出不起訴處分,引發「司機扛責,局長無罪」的批評,台灣高檢署認為,台鐵局長及其他台鐵人員涉案部分偵查不夠完備,全案發回宜蘭地檢繼續偵查。

宜蘭地院量刑指出,尤振仲於從事鐵路駕駛業務時,應負高度之注意程度,以避免高乘載交通運輸工具搭乘旅客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遭遇不可預測之危險,竟因嚴重疏失,造成十八死共一一六位被害人受有傷害,另有偒者未提出告訴,往生被害人家屬椎心之痛與遺憾永難平復與彌補,尤振仲犯罪所生之損害實屬重大又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尤振仲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品性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