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爆炸案 林英昌二審判29年10月

台鐵爆炸案 林英昌二審判29年10月

台鐵松山火車站爆炸案,涉案的男子林英昌,今天高院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能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如不服判決,全案仍可以上訴。

(李明朝報導)

林英昌不服臺北地方法院判處30年徒刑,經上訴後由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審酌被告林英昌,前因罹患扁桃腺癌,致身體、生活狀況不佳,求職工作亦不順遂,經濟壓力沉重,並與家人相處產生衝突,而認為他遭受歧視、社會對他有所虧欠,而為一己之私,以圖報復社會,並表達他內心不滿情緒的目的,竟犯這件非法製造爆裂物、故意以其他爆裂物炸燬現有人所在火車未遂、殺人未遂等犯行。

林英昌製作爆裂物的犯罪手段,造成車廂內24名乘客,分別受有傷害,其中有3名被害人所受傷害,並達重傷害結果,傷害程度實屬非輕,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節實屬重大,手段甚具惡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善良風俗,對於社會潛在之危害性鉅大,攻擊大眾交通工具之行為,實已造成社會大眾對於搭乘日常交通工具之恐慌不安心情,亦對被害人之身體、心理均造成極大損害,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取得被害人之原諒,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如不服判決,全案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