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裁決案 被弱化的工會力量

作者:王傑

台鐵產業工會抗議(照片來源:中央社)
台鐵產業工會抗議(照片來源:中央社)

台鐵裁決案終於在七月底揭露結果,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被駁回,簡而言之就是敗訴。但究其裁決書的實質內容,實在是嚴重地分化工會力量,影響工會保護會員並偕同會員行使權利。

為何會如此說,是因為本案的重大爭點在於國定假日的依法休假權利,是不是值得保護的,以及工會偕同這331人主張國定假日應該是當然休假日,主張拒絕加班,爭取合理的休息時間,是否是正當的論述。

可是裁決理由的第一段,的確呼應了工會的需求,認為國定假日是內政部指定應放假之日,且勞基法84條也說明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擇優適用的方式,在國定假日這一塊適用勞基法是沒有疑義的。狠狠打臉台鐵局一直以來的主張,應該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但是其卻沒詳細探討,台鐵的國定假日,到底是加班,還是跟原本的工作日對調。即使工會已經提供如此多的資料供其參考,但其卻忽略這些證據,只簡單地說不論以上哪兩種,都須徵得勞工同意。

那既然勞工同意如此重要,試問台鐵局有徵得勞工同意嗎?答案是從來沒有。

裁決會又在下面認為既然台鐵的排班班表行之有年,兩造藉由班表排定以確認勞工是否於國定假日出勤,如班表排定後勞工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就屬默示同意。

這是多麼偏袒資方的心態,以及利用長年的違法慣習當作合法的理由,這跟台鐵局的迂腐心態相差無幾。班表排定國定假日出勤,當然應該徵得勞工同意不是嗎?員工未表示反對,那又怎麼知道員工表示同意了呢?工會希望裁決會針對這種同意權做出進步且合理的解釋,沒想到卻仍是這種陳舊並袒護資方的說法。

裁決會無視工會在106年1月1日就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召開記者會,11日就發出公文提醒台鐵局要進行依法休假,卻選擇「看到」了1月23日才寄出完整的休假名單給資方,認為工會這樣違反誠信原則。試問如果要工會符合誠信原則,資方卻不用嗎?

當工會做了如此多提前告知的動作,台鐵局從沒函文回覆,這有符合誠信原則跟尊重工會嗎?裁決會要求工會要符合誠信,卻無視工會提出的種種證據:台鐵局在新聞上稱2000人休假不影響疏運、與企業工會開記者會說輸運一定順利。

這些不都代表了台鐵早就知情產工會員要依法休假並做好了準備?但裁決會漠視了這些證據。

更甚者,裁決會認為產工代表大會的決議,顯無從確定究竟有那些個別勞工不同意國定假日出勤,就認為我們無從代替會員表示不出勤之意思表示。同時也打臉企業工會主張的既然已經同意班表,員工不能表示不同意。

看似各打兩個工會50大板,但實際上這根本是不同的情狀。既然前面洋洋灑灑寫了這麼多保障個人休假權的法律依據,就證明這些個人是可以個別提出休假要求的,且資方不能拒絕。

之所以產業工會蒐集了這麼多授權書以及不加班同意書,就是要代替這些個別且弱小的勞工們提出,扭轉這個長期不平等的勞資關係。

因為一般個別勞工提出休假,絕對是被拒絕的,這次大家好不容易靠著新興工會來提出,試圖爭取正當的休假權,卻被認為工會偕同行使不合理,這是嚴重忽視了工會存在的必要性,打擊了個別勞工的自由意志。

但企業工會的部分則是企業工會聲稱他們擁有絕對且唯一的協商資格,既然同意了班表,所以全體的員工都已經同意,不得事後再表示拒絕。

這種罔顧個人休假權的意旨,當然是打臉有理。因為裁決內容前面寫的清清楚楚,個人休假的權利是應該被保障的,也就是個人當然可以事後表示不同意,這跟產業工會偕同弱勢會員提出根本是兩碼子事情。

裁決會最後作成駁回決定,卻附帶提到了不應懲處休假員工,應放寬處理讓會員補假單,也促成台鐵局又開始重新調查當初這331人是否有提出假單,但當初假單被退就是被退,沒有什麼再事後補上的道理,怎麼補都是偽造文書,裁決會難道要求員工公然偽造文書?台鐵局再違法偽造公文書?這一切的不合理都讓人懷疑就是行政院高層的旨意:不想承認休假有理,卻又覺得懲處難堪。

裁決委員會作為守護勞工的第一線準司法機關,為的就是提供勞工救濟管道,作出真正保護勞工的裁決內容。但本案的裁決理由卻無視許多有利工會的事實,偏頗地選擇自己想要袒護資方的面向,勉強地指出四天前提出才提出名單違反誠信原則。

但也沒有詳細論述究竟幾天前提出才合理,四天前提出又哪裡突襲資方或哪裡違反誠信。模糊又曖昧的論述,是勞資關係脈絡的嚴重退步。

裁決內容的論述,忽視了工會保護基層弱勢勞工的心意,也嚴重分化了工會團結。

當好不容易有這麼多新興的產職業工會成立,開始促進台灣勞權跟工會運動發展時,這種判決內容無異是弱化了工會的存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