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在推動新能源之角色-企業體須優先考量成本
工商時報【本報訊】 蔡顯修:以減碳的角度,台電公司對新能源發電應該是樂觀其成,以降低我國電力部門的碳排放,但環視政府對新能源發電之開發主要以擴大推廣再生能源之發電為主,而以下因素應為台電公司在推動再生能源發電時應考慮因素:再生能源間歇性及不可調度的特性,會造成對電力供應品質之影響。為補足前項間歇性發電造成供電品質之衝擊,勢必需有同等之火力機組作為備源,因此再生能源發電容量佔比越高,其所需之備源發電佔比亦需相對提高,而此備源發電長期處在中、低載的情形下,將衝擊其發電效率,相對會增加其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強度及發電成本,反而抵銷再生能源發電低排放強度的成效。 若以儲能系統來因應間歇性發電的問題,目前以抽蓄發電為較佳且技術最為成熟,但我國適合開發為抽蓄發電之場址有限,其可行性與能否通過環評、成本效益、以及再開發時程能否配合再生能源發電之開發時程,均是推動再生能源發電應整體考量之因素。 躉購再生能源發電率所增加之成本,尚無法附加於售電價格上,此將加重台電財務負擔,亦影響台電公司推動再生能源發電的誘因。 以回歸台電公司「企業體」經營之角色,對推動新能源工作應以成本效益為優先考量之因素,由過去先鋒者退而成為「參與者」,亦即針對個案考量其成本,當其較其他發電計畫有較佳之成本效益時才會投資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