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解決台中空污 中火非唯一因素

工商時報【台北訊】 臺中市政府二度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用煤量限制問題開罰,並揚言將再度開罰。面對臺中市政府再次開罰,台電無奈地呼籲臺中市政府「依法行政」,台中電廠非中部空污主因,要做好空污防制也應有科學論證且要全面治理,不應僅把矛頭針對燃煤電廠,反而喪失空污治理契機。 根據環保署資料,台灣空污問題來自境內佔2/3,其中有三成是移動汙染源、三成來自工業污染源、三成來自塵土、餐飲業等污染,僅不到1成來自電廠。儘管火力電廠非空污元凶,台電仍願盡最大努力提升空污防制。為了改善電廠污染和回應臺中鄉親對減少空汙之期待,台中電廠今年已自主擴大減煤,以史上最大規模大減用煤300萬噸。全年用煤量可低於1,300萬噸,遠低於許可證上的1,600萬噸。 考試考到一半改規則 不合理也不合法 台電說明,臺中市政府106年10月核發台中電廠9號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即於許可證載明「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11月核發台中電廠1至8號機、10號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亦於許可證上載明「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公噸」。台電也據此操作,安排機組調度。惟臺中市政府今年9月召開聽證會提出所謂「1,104萬公噸」的減煤目標,10月22日才正式發函告知須於109年1月25日前達成,形同否認自己核發的許可證,因此衍伸出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的適法性爭議。台電形容,這好就像一場50分鐘的考試,在進行到39分鐘時突然宣布40分要收考卷。這種考到一半改規則,不合理也不合法。 台電指出,如今臺中市政府要求的減煤目標與106年11月核發的許可證不同,已經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合法性已有爭議,為了要維持全國人民的用電穩定,面對市府再開罰,台電將會依法尋求行政救濟。 自行修改許可字眼 違反行政程序法 其次,台中電廠9號機今年7月4日申請展延,臺中市政府遲未核可,卻在11月20日突然來函,以「誤繕」為由,將原許可證寫的「『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更正為「『至』109年1月26日『前』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此一更正已涉及實質內容的變更,因此衍伸出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01條有關「誤繕」及「更正」不能影響原處分效力之適法性爭議。 台電指出,在面對中市府核可台中電廠生煤使用量,台電皆依法執行,反觀近來中市府的作為存在諸多適法性爭議,已讓台電及有意投資臺中市的潛在投資者無所適從。對於始終遵照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的台電,感到遺憾與不解。 台電希望臺中市政府與社會各界共同關注並協助釐清此事衍伸之若干適法性爭議,讓台電可以無後顧之憂的依法操作,也讓有意投資臺中的產業界可以放心投資。台電再次強調,電力業並非空污主因,不應僅把矛頭針對燃煤電廠,反而喪失空污治理契機。(台電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