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蕭案5大疑點 檢疑誘導取供

司改會在查證「蕭明岳案」過程當中發現5大疑點,包括沒有蕭明岳涉案的相關證據,5名被告關鍵證詞陳述不一、甚至有3人事後翻供,更發現偵辦本案的檢察官,疑有不正訊問與誘導取供等情形。

司改會向偵查庭調閱出錄音光碟及影片,發現被告郭哲委疑受到檢察官指導說出蕭就是主謀等證詞,還誘騙稱:「梁嘉麟(共犯)他們都減到刑,懂意思嗎?」

蕭案的律師邱顯智表示,依卷內訊問錄音錄影,檢察官態度很明顯用供出上手可以減刑去引誘當事人,也可以看出檢察官很明顯希望能夠辦毒品的上手,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想要找出上手及打擊犯罪是應該的,但同時也要注意毋枉毋縱。

邱顯智指出,郭哲委被判無期徒刑,在檢察官誘導下,有高度攀誣可能性。監察院調查報告也表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有檢討必要,因有非常高度被攀誣的可能性。蕭案完全都只有共犯指述,沒有其他非供述證據。

邱顯智表示,認定犯罪應該是以非供述的具體證據,因供述證據太不可靠,供出上手可以減刑,基本上是威權時代的產物,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人,這跟「無罪推定」完全牴觸。

他說,民主法治國家是檢察官如果不能夠積極證明被告有罪的話,就不能夠定罪,要把被告定罪這件事,應該是檢察機關積極去蒐集證據,要有相關的實證,比如蕭案要有指紋、匯款水單、監聽譯文等,不是只靠供述證據。因為人基於種種原因,供述不一定真實,只相信供述證據非常危險,也容易造成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