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決議 為戒嚴期叛亂匪諜犯尋救濟途徑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為促成轉型正義,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民救濟權利,建議採取特別委員會方式處理,或修訂國家安全法等。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官網上預告,今天第一分組第六次會議,原定要討論4項議題,但因時間緣故,只討論到冤案救濟和轉型正義議題;該組召集人羅秉成說,第一分組預計在5月23日舉行第四次增開會議,今天來不及討論的議題,待當天再行討論。

在轉型正義部分,羅秉成說,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民救濟權利,俾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政府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的有罪判決救濟機制。

委員們認為,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的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

羅秉成指出,委員們在會議中決議,政府應立法為戒嚴時期受不當軍法審判的有罪判決確定民眾,創設特別救濟途徑,妥速研議符合台灣轉型正義需求,且具可行性之救濟途徑及其負責機關,這部分可分為非司法及司法途徑。

羅秉成解釋,建議採取「特別委員會」的組織方式,該委員會應由相當比例之專家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等,具備轉型正義涵養的人員組成;同時,得參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立法意旨,使具法官、檢察官資格者出任該委員會委員,達一定比例。

或者是尋司法途徑,政府應修訂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以及國家賠償法第13條,允許上述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之財產。

羅秉成強調,為確保受判決人或家屬接近並使用前述救濟權利,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給予受判決人或家屬必要的協助。其措施的例示但不限於:1.政府應於立法完成後,積極宣導,使社會廣為周知。2.政府應保障受判決人或家屬閱覽相關卷證檔案之權利。3.政府應對於司法人員、律師等施以協助受判決人或家屬所必要之培訓。4.政府得設立或委託適當之機關團體,提供統整性的法律諮詢及扶助。10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