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變革!7至12歲兒少觸法將不移送少年法庭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條文,司法院今天表示,強化少年保護能量,給教育社政單位1年準備,1年後,7歲到12歲的兒少如有觸法,由學校、社工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條文;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圖)4日表示,新制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1年後,7歲到12歲的兒少如有觸法,由學校、社工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中央社)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條文;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圖)4日表示,新制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1年後,7歲到12歲的兒少如有觸法,由學校、社工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中央社)

立法院會5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司法院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表示,新制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最大的改變,一年後,7歲到12歲的兒少觸法就是由社區教育福利單位去處理,舉例來說,一名10歲少年被警察查獲當炸騙集團車手,警察做筆錄後,就不是移送少年法庭,而是告知社會局或是少年就讀學校等方式,由學校學諮中心,依學生輔導辦法去處理,以及由社工開案訪視家長、學校等,去了解少年背景為何會觸法。

謝靜慧表示,少事法第18條條文修法後,警方只能移送符合三款情形的少年給少年法院,三款情形為「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法院收案後,先交由社會調查官去調查,與家長會談等,調查官做完調查後向法官提出建議,法院審理並決定少年後續的處遇(保護處分),並由地方政府籌備「少年輔導委員會」專責處理,自民國112年7月1日施行。

此外,為達不歧視目的,謝靜慧說,將常用語「虞犯少年」,語意上與犯罪有牽扯,調整改稱為「曝險少年」,意思為少年身處可能誘發犯罪的高度風險環境。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這次修法,不僅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也深切期望國家資源與福利服務能公平的對待每一位兒少,未來司法院將與行政院所屬法務、警政、衛生福利、教育、勞動等各相關部會積極聯繫,落實新制並強化少年保護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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