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保障同性跨國婚 港澳含在內中國不適用

司法院昨(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在台灣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資料照)
司法院昨(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在台灣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資料照)

司法院昨(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在台灣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中國涉及兩岸條例不在範圍內,但港澳地區則因《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類推適用《涉民法》適用,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以天團五月天〈愛情的模樣〉歌詞「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為題發布新聞稿,指出先前因現行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應依各當事人的本國法,但目前全球僅29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若外國伴侶所屬國家未承認同性婚姻,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與我國國民所締結之婚姻,即不被承認。

民法46條修正草案規定,涉外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倘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我國國民時,依我國法律定之;形式要件仍維持現行法之規定,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皆為有效。該草案經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通過後,即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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