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限制出境無違憲之虞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7日電)司法院副祕書長林勤純今天指出,限制出境是執行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沒有違憲之虞。

立法委員蔡易餘等人認為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顯然不同,把限制出境解釋為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有違憲、違法之虞,因此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規範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的合理時間及限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限制出境法制化」公聽會。

林勤純在公聽會指出,限制出境是執行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沒有違憲之虞;如果立委要藉由修法,就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做進一步明定其他要件,或提高處分門檻,得一併考量保全刑事程序進行的必要性。

林勤純說,如果是急迫性案件,應可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先給檢警緊急權限,但事後要經法院追認或審查。

法務部在書面報告指出,不宜另訂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的適用要件及門檻;倘若限制出境採法官保留原則,可能會發生檢察官來不及取得法官核准限境的情況下,被告已遠走高飛,錯失阻止被告逃亡的時機,建請維持現行制度。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尤伯祥說,限居不能導出限境的效果,把限境在刑訴法變成單獨強制處分,從法理、實際面來說是需要的。10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