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民眾丟棄保特瓶、燃放煙火、炊煮、亂停車 均遭罰款1500
記者林有清/花蓮報導
今年八月二十五日民眾於合歡山武嶺停車場,放置免費煙火宣傳紙條的寶特瓶,還拍攝影片上傳社群媒體,經保七總隊第九大隊調查後事證明確,該行為確已違反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七點規定「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寶特瓶」,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依規定裁處違規民眾,罰鍰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
另外,今年七月間亦有民眾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合歡山區昆陽及武嶺停車場違規燃放煙火、炊煮、亂停車等行為,違規民眾共九位,太管處每人均處以罰鍰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
暑假旅遊旺季雖已近尾聲,合歡山區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仍頻傳,太管處再次呼籲,請民眾確實遵守國家公園規範,做個有責任的登山者共同守護山林,下述五點為近期常見違規事項,敬請民眾多加注意,避免違反規定,太管處將聯合保七總隊第九大隊加強巡邏取締。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六點規定「禁止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營火、炊煮、烤肉、滑草、游泳、溯溪、攀岩、露營、搭設棚帳、播放或使用鳴器、操作遙控機具(線)等活動。」,違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至三千元罰鍰。
第七點規定「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廚餘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廢棄物。」,違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至三千元罰鍰。
第八點規定「禁止於園區內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違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至三千元罰鍰。
第九點規定「於園區內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違者處新臺幣六百至二千四百元罰鍰。
第十三點規定「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違者處新臺幣六百至二千四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