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單位可請領舊制退休金 時效僅5年
勞退新制施行後,若勞工選擇仍在同一單位任職,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仍可以請領勞退舊制退休金,但依勞基法58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提醒勞工朋友若符合退休金請領要件,要記得向僱主請求。
勞退舊制退休要件包括「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
自請退休條件為「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基法規定發給退休金。
強制退休條件為「年滿65歲者」、「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勞工如果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可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強制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至於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為按照勞工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2個基數,但超過15年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強制退休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基數則為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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