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問卷充滿刻板印象與誤導?看看美國與德國的民調怎麼做



文:鄭育婷、江品蓁(HERAM-Taiwan共同創辦人)

近日,學界掀起一股對於中研院「社會意象調查」的設計與安排多有討論,筆者對於調查研究中關於同志族群的題目設計有所好奇,因此爬梳國內外有提及對同性婚姻、收養等的態度調查,並分享從中發現。

台灣目前針對同婚的民意調查及相關討論

「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是由中研院長期支助的全台抽樣調查研究計畫,每五年為一期,每一期皆有十項左右的主題,自1984年以來至今已進入第七期的調查計畫,是台灣可貴的長時間調查資料。

回顧社會變遷調查與性別的關係,在2002年時第一次列了「性別」主題,雖然是以性別為題,但內容幾乎都是詢問與婦女相關提問,直到2012年的性別組主題,才首次出現了多元性別相關問題。在2012年的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中,加入了民眾對同性戀的觀感與自我認同等調查題目,雖為國家級調查的一大進展,但仍可在其中發現可能的刻板印象與誤導,更在近日為學界討論及質疑。

像是問題中列出數個同性戀慣常被批評嘲笑的用語,如:「同性戀者私生活都很亂」、「女同性戀都是男人婆」等,調查民眾對於同性戀者的觀感,看似中立地調查受訪者的態度,然而在同一群組中連續四題以負面刻板印象詢問對於同性戀者的觀感,恐會影響受訪者對於同性戀者的觀感,最後才詢問「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更有暗示之嫌,如此的問題順序排列,不禁會讓人懷疑群組中的最後一題「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是否會因前列提問中的負面形象而產生訪問的錯誤引導。

事實上,近年針對同志的部分民調一直都存在不少爭議。就在2016年底,台灣民意基金會進行的同婚民調形成一場大戰。外行人震驚於更動婚姻制度會形成的「十級大地震」,性別運動者關注民調結果逼近五五波並嘗試更多倡議策略,而學術人則關注研究方法。

游盈隆老師當初的提問是這樣的:「立法院最近積極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化』,引起部分社會人士強烈反對。(簡單地說,就是「同性戀者,也能和一般男女一樣結婚,並享有《民法》上相同的權利與義務」)請問,您贊不贊成「同志婚姻合法化?」當時,中山大學的陳美華老師直接提出提問及抽樣方式都有問題,最後更質疑:這樣的民調究竟是不是能夠精準的反映民意?這樣的結論是否使輿論向專法派靠攏?取樣的方式是否正好反映了世代資源的差距-比方說,會支持同婚的年輕世代,可能大多是租屋住在沒有家內電話的房屋,而且抽樣的時間點,這些人正在上學和工作?

民調本身應該是嚴謹的測驗,然而不論是國內具有公信力的學術單位中研院,或是看起來具有相當民調經驗的台灣民意基金會,似乎都無法做好一場完美的取樣、無法問出一個好問題。

淺談美國與德國的同婚民調

來看看其他國家的例子。美國每年由Pew Research Center做民意調查,其中問了「Do you strongly favor, favor, oppose, or strongly oppose allowing gays and lesbians to marry legally?」使用四點量尺(非常同意、同意、反對、非常反對)避開中立不表態的選項,也是詢問對於爭議議題的態度調查技巧,或許這樣的方式也適合台灣人不習慣對爭議議題表態的文化。此外,美國的民調結果,配合其國內的政治和宗教體質,細緻的分析不同派別的基督教、兩黨不同的支持者、世代差異等變項,除了避免刻板印象的形成,這樣的民調也有助於研究者做更多的提問和分析。

而德國的民意調查,則是由推動反歧視的專業機構ADS(Antidiskriminierungsstelle des Bundes)製作,這份問卷中,有些題目能讓填答者指認自己對於同志的「感受」和「情緒」。像是詢問「在公開場合看到別人親密的行為是否會感到不舒服」這個問題時,將同性戀與異性戀者並陳在題組中,類似的題組也同樣出現在台灣社會變遷調查的題組中;而另一個題組則是詢問「如果你自己的子女是同性戀」時父母的態度,則與德國國內有八成的人認為LGB應該獲得合法婚姻權的結果有落差,顯示性少數孩子的父母可能還在接納與調適的階段,因此議題的近身性可能會影響這些父母對議題的感受和看法。

當然,這些關於他國的同婚民調都只是粗淺的閱讀與討論,不是指「外國的月亮比較圓」。但筆者認為,適時參考類似目的的態度量表設計,同時依照台灣的民意與社會文化脈絡,調整題目內容、題序等設計,一定有能夠兼顧學術中立的、更好的做法。

未被切割的「婚姻」與「生」「育」

在這些民調中,可以發現對於同性婚姻的同意與否,有些與同志對孩子的教養有關,同時,在這些提問的背後,也區分了對於「只有性別是女性的母親,才能實踐母職」的有限性別想像。

如2012年的社會變遷調查提問:「每個小孩都在不同的家庭中長大。您同意或不同意下列說法?」「一對女同性戀伴侶(台語:鬥陣做伙的兩個查某)和一般夫妻一樣能把孩子教養好」、「一對男同性戀伴侶(台語:鬥陣做伙的兩個查甫)和一般夫妻一樣能把孩子教養好」,前述題目與「單親家庭和一般夫妻一樣能把孩子教養好」置於同一題組,不知道是將「同性父母及其子女組成的家庭」類比為「親代只有一種性別的家庭」,還是將這兩種家庭都歸類為「不完整,所以需要大家的共識來肯定他們的親職」的家庭?

事實上,就在幾個月前,我國憲法法庭對於同性婚姻做出釋字748號解釋,被視為性別平等進步的嶄新里程碑,理由書中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作解釋,卻又多了一句「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似乎切割了原本婚姻的「全餐」。原本的婚姻「全餐」包含性、愛、生育、經濟共財等要素,依大法官的解釋做出切割後,使「平等」有了許多讓人擔憂的但書,成為婚姻「加價購套餐」。

倘若婚姻套餐在某些情況下會成為加價購套餐,代表婚姻與「生」「育」等要素其實是能夠脫鉤的,而在這樣的民調中,是否有可能藉由更好的提問角度,提供更多元的家庭型態藍圖、更多樣的親密關係想像?是否能夠有更好的提問方式,能夠兼顧提問的「中立」與避免歧視的再製?

民調做為「人權」前提?

回歸根本,民調是否該拿來作為「人權」的前提?換個方式問,以「台北人」取代「同性戀」:你贊成台北人能夠結婚嗎?看到台北人舉止親密,你會覺得舒服嗎?言下之意是,既然有些人會不舒服,那我們針對這個議題來投票好不好?但這件事為什麼需要大多數人的同意呢?獲得這些意見的過程,又是符合社會正義的嗎?

幾天前才讓同性婚姻合法的德國,就是達到近八成的民意共識才脫離同性伴侶法的實例,然而在平等到位的過程中,德國政府也做了許多努力和妥協;而美國的民調黃金交叉點則是2011年,直到2015年才通過同性婚姻。「民意共識」是否真的是同婚議題及人權議題討論的必要?仍然值得討論。

最後,如果真的需要做民調、記錄分析社會態度,並以民調作為人權更動的參考,筆者認為,測驗者應脫離「點狀」的民調思考,視民調為具有預測和解釋力的「趨勢」曲線思維,才能使民調真正在人權議題上發揮該有的用處,並且應趁這次的討論機會,在民意調查的設計上加入性別視角,徹底檢視多元處境是否被看見及呈現,才能發揮調查之長,真正呈現民意民心。

延伸閱讀

■  史丹佛大學的快樂心理課:成功的關鍵不是焚膏繼晷,而是利用壓力衝浪

《網友觀點》Yahoo奇摩新聞歡迎您投稿!對於這個社會大小事有話想說?歡迎各界好手來發聲!用文字表達你的觀點。投稿去--->https://goo.gl/iy5T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