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 大法官民法婚姻規定違憲修法

大法官今天就同婚釋憲案,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我國現行法律,並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屬於違憲,要求法務部應該在兩年之內修法,讓同性伴侶也有合法登記結婚的權利。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的範圍。這項釋憲結果等同宣告台灣將成為亞洲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李明朝報導)

大法官做出的釋字第748號解釋共有三點,首先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在這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大法官認為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第3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