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8年揮別藍文青! 藝人夏光莉訴請「婚姻剩餘財產分配」二審吞敗理由曝

資深藝人夏光莉和藝人藍文青同居逾28年後分手,夏主張倆人1992年底決定結為夫妻,兩人正式分手後,她去年向法院提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要求藍給付6856萬元財產差額。一審認定兩人非法律上配偶關係而駁回,二審認定倆人為事實上夫妻可「類推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考量她請求的時間點超過2年時效,仍判她敗訴。可上訴。

夏光莉主張,兩人因拍戲相識相戀,當初因為藍認為她沒有婚姻命格,依一般禮俗結婚恐危及生命,且承諾一生認定她為妻子,因此照藍的意思「同財共居」,兩人過著一般夫妻生活。事後,兩人共同創業開設藍寶寶火鍋店,她運用自身鳴器及人脈對外行銷,並協助藍發展房地產事業,讓藍累積龐大資產。

夏光莉主張,兩人原本為事實上夫妻,但事後因故感情破裂,她於2019年5月搬出同居處所,去年1月10日正式中止「事實上夫妻關係」。她認為,兩造當時財產差額為1億3712萬3200元,要求藍必須給付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即6856萬1600元本息。

台北地院認定兩人並未登記結婚,也未舉行結婚儀式,判夏光莉敗訴,但高院見解不同。

高院認為,雙方同居期間曾上媒體宣傳火鍋店,夏光莉也代言藍公司推出的建案,兩人同居14年後也在電視上共同表示,遲未結婚是因為夏的命格問題,藍也公開稱,若雙方到80歲還健在將辦世紀婚禮等,認定兩造確實以結為夫妻的意思共同生活,應為事實上夫妻關係。

高院認為,兩人的關係和法律上的婚姻配偶相似,也長期共同操持家計,應可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法律關係,夏光莉有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不過,高院指出,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但兩造在2019年5月初就已經分居,已經沒有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事實上夫妻關係已終止。

高院審酌,夏光莉向法院自承,同居期間多將財產過戶或登記在藍文青名下,認為雙方關係消滅時,夏光莉應該已經知道藍文青的剩餘財產比較多,仍遲至2022年9月22日才對藍文青提出請求,已經超過2年時效規定,因此駁回夏光莉上訴,藍文青不需給付剩餘財產一半差額。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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