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電視代言誇大療效 初犯罰3倍最高180萬

明星、網紅、名人代言電視頻道廣告,今(1)日起若超過60秒,內容呈現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誇大效果,甚至宣稱有療效,初次違規,最高罰鍰就可加權乘以3倍,高達180萬元。食藥署官員強調,過去要「累犯」才適用加權,辦法修正後,即使是初犯,也可直接處3倍罰鍰,以遏止違規。

食藥署企科組組長許朝凱表示,相較網路廣告,消費者可主動選擇不要看,電視廣告觀眾卻是「被迫收看」,時間很長,加上會請專家、名人代言,以自身使用過,來凸顯前後對比效果,由於影片時間長達半小時到1小時,容易洗腦消費者陷入錯誤判斷,才有這次修正,希望提高罰鍰,盼嚇阻違規食品廣告。

食品藥物管理署昨日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新增「在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食品廣告,總時間60秒以上,以及聘請專業人士、名人代言或見證;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科學數據,最高罰鍰可加權乘以3倍。」

食藥署表示,過去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可處4萬至400萬元,即日起初犯就可直接罰12萬,最高上限400萬。若涉及療效,過去處以60萬至500萬元,即日起初犯可罰180萬,最高上限500萬。

以藝人郭子乾代言的「專利健骨複方」為例,因稱可根除100種骨關節神經疾病、坐骨神經痛等療效,日前被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裁罰60萬;藝人李佩甄代言的「NMN酵素之王」提到可提高3倍代謝率的誇張科學數據,由新北市衛生局裁罰4萬,新法上路後,兩案初次違規最高分別可罰180萬、1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