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車市區狂飆闖紅燈拒檢 警開3槍打死乘客「判無罪」理由曝光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新北市警局中和分局員警張伯雍,前(2022)年深夜執勤時,遇上一位開名牌車的林姓駕駛疑似懸掛偽造車牌,遂令其停車受檢;不料林竟猛踩油門以時速近100公里逃逸,甚至闖紅燈、蛇行。張伯雍遂朝該車連開3槍,其中一槍打在擋風玻璃,折射後擊中後座乘客造成死亡。高等法院今(29)日宣判,認為張員已盡量朝輪胎射擊,擊中被害人非其所能預見,判決無罪。

全案緣於,2022年3月10日深夜,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員警張伯雍駕駛警車執行巡邏勤務,經過中和區中正路與錦和路口時,發現一輛由林姓駕駛的名牌車左側車身有明顯擦痕,再以警用電腦查詢發現疑是懸掛偽造車牌,遂開啟警示燈要求該車停車受檢,不料林姓駕駛竟拒檢,還以時速近100公里逃逸,不斷闖紅燈、蛇行等危險駕駛在人口密集的中和地區。

員警張伯雍為阻止該車造成公安疑慮,連開3槍欲阻止該車逃逸,其中一槍不幸擊中後座乘客鍾姓被害人,經送醫急救不治。張員後續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新北地院一審認為,根據彈道重建報告,可知張伯雍開3槍皆是向前、向下角度;其中2槍向下10度,1槍向下8度。雖然沒有擊中輪胎,但可知張員均是朝輪胎射擊,用意在於使該車輛喪失動力,不再往前衝撞。

雖然因擋風玻璃材質特性造成其中一發子彈折射,彈道偏離擊中後方乘客,但法官認為這並非張伯雍在急迫情形下所能避免,而且他當時是在跑動中持槍射擊,已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可見有善盡注意義務,因此判決無罪。

檢察官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做出判決。高院認為,張伯雍是因林姓駕駛的危險行為,所不得不為之舉,縱然子彈不慎擊中擋風玻璃,最終折射造成車內乘客死亡,但此結果非張員所能預見,張也於追捕過程中盡量朝下往輪胎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認其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所規定之注意義務。

高院補充,本案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認定張員違反注意義務,難認有何過失,原審判決諭知無罪,於法核無不合。檢方上訴應予駁回。

本案檢方仍可上訴,但須符合《速審法》第9條,意即若二審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須符合「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等情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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