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豐大橋命案再更一審判無罪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1日電)21年前安親班教師陳琪瑄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被判殺人定讞,但獲再審機會。台中高分院再審、再更一審均改判2人無罪。最高法院日前撤銷再更一審無罪判決,發回再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撤銷發回再更審的理由有2點,一是證人證述內容與卷證資料不符合;其次是再更一審無罪判決,以事後的鑑定人意見,推翻發生在21年前且時間久遠的事實,違背論理法則。

王淇政被控於民國91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在台中縣后里鄉(已改制為台中市后里區)后豐大橋南下車道旁護欄,因不滿女友陳琪瑄提分手,他與洪世緯共同抱住陳女合力抬至大橋護欄外,鬆手導致陳女墜橋死亡。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王淇政、洪世緯共同犯殺人罪,判處王淇政有期徒刑15年,洪世緯有期徒刑12年6月徒刑定讞,2人入監服刑。

檢察總長曾為王淇政提起2次非常上訴遭駁回,檢察官為王男聲請也遭駁回。王淇政102年起自行聲請再審,5度遭台中高分院駁回。案經王淇政抗告,最高法院直接撤銷台中高分院的駁回裁定,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宣告停止刑罰。

台中高分院再審認為,不能排除陳女自行攀爬大橋護欄的可能性,也無確切證據證明陳女是由王淇政、洪世緯合力抬擲墜橋死亡,於108年改判2人無罪。案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案件再審判決有多項違誤,於109年撤銷再審無罪判決,發回再更審。

台中高分院再更一審判決認為,證人說詞前後不一,無法證明王淇政、洪世緯聯手害命;王、洪2人並非至交,洪世緯與陳女無嫌隙,殺害陳女也無利可圖,且2人均通過測謊,依照無罪推定論,判2人無罪。

檢方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撤銷再更一審無罪判決,發回再更審。(編輯:戴光育)11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