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教師開槍 維州6歲童接受精神鑑定

維州六歲男童6日在課堂上用母親的合法槍枝攻擊女教師的案件,至今仍有許多疑點,執法人員9日更新說法,表示案發前沒有任何肢體衝突或爭執,但男孩在老師授課時有意向她開槍,目前該男孩在做精神鑑定,其母親也接受警方質詢,尚不明確是否面臨指控。

該案發生於維州紐波特紐斯市(Newsport News),Richneck小學的25歲女教師澤溫爾(Abby Zwerner)在講課時,被一年級男童射致重傷,中槍後她立即將學生們趕出教室,在離開後又返回確保每位學生的安全,警方稱她為「英雄教師」。

澤溫爾曾面臨生命危險,如今傷勢已穩定,但說話仍有困難;紐波特紐斯市警長德魯(Steve Drew)9日表示,該男孩作案槍枝是她母親合法購入,當天裝在書包裡;該男孩至今被關押在醫療機構,接受精神鑑定,他的母親也已接受警方調查,但她是否面臨指控,目前尚不明確。

此案疑點重重,有民眾表示,專業且負責任的持槍者應該懂得將武器儲存在安全之處,並將子彈和槍枝分開,也有人質疑,六歲男童如何獲得槍枝、甚至懂得使用等。

根據維州法律,民眾若留下已上膛、未安全存放的槍枝,以致傷及14歲以下兒童的肢體甚至危及生命,屬於輕罪,最高可被判一年監禁並罰款2500元;不過維州沒有明文規定無人使用(unattended)的槍枝應如何存放,也沒有要求槍枝所屬人以特定的方式鎖上武器。

專門研究槍枝政策的Giffords法律中心主任安德曼(Allison Anderman)說,相較於其他州,維州在避免兒童持槍上的法律較弱。

法律學者表示,雖然理論上可對六歲兒童提出刑事指控,但仍有諸多障礙,檢察官們通常不願冒險嘗試,例如在維州受審必須年滿14歲,且六歲兒童年齡太小,不能交由少年司法機構監護,此外一項名為「嬰兒期辯護」(infancy defense)常識法學理論指出,未滿七歲的兒童不能被起訴,因年齡太小,無法形成犯罪動機。

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布洛克(Andrew Block)說,若要指控兒童,法官還須認定孩子有能力受審,意味著他可以理解針對他的法律程序,並配合為自己辯護,「這些對一名六歲的男童基本不可能。」

里奇蒙大學(University of Richmond)法學教授麥康諾(Julie E. McConnell)處理青少年案件有25年經驗,他說此案中,或許檢察官可遞交「需要服務的兒童」(Child in Need of Services)請願,指明孩子的行為狀態會對他的安全健康造成嚴重威脅,隨後可進一步控制管理,包括訂購諮詢和情緒管理服務、允許孩子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與父母同住、責令父母配合孩童治療、將孩子的監護權轉移給親戚或兒童福利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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