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稱「死囚可回家」 前法官批「理解錯誤」:釋憲判決早考慮到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日前針對死刑議題,語出驚人表示,30件死刑案的「法官評議簿」均因超過年限而銷毀,無法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8號判決」要求法官必須一致決才能判死刑的規定,因此「30件死刑案件當事人隨時可以要求回家」。對此,前最高法院法官,現任律師錢建榮表示,相關的情形在憲法法庭的判決就已經考慮過了,質疑吳宗憲理解根本錯誤。此外,針對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疑大法官「要求所有死刑判決三級三審要一致決」,錢建榮也說,黃國昌完全誤解大法官的意思。

錢建榮表示,吳宗憲故意說「如果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以後,那些死刑犯就統統可以回家了」;他那個「回家」的意思,應該就是指要被放出來,這是故意要恐嚇台灣社會。 錢建榮推測吳宗憲的思考邏輯是,他大概很自然地認為,既然案子都判完了、羈押期間也用完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只能羈押8年,他們現在如果撤銷發回、是不是案子就變成不確定、等於時間都超過8年、就不能再羈押了?但錢建榮說,這個問題大法官早就想到了,在憲法法庭判決就特別強調,這37個死刑犯案件,假如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話,羈押期間全部都重新計算,所以當然可以繼續羈押。

再來,吳宗憲提到「法官評議簿因超過年限已銷毀而不復存在,無法證明這30件的法官是一致決。」錢建榮解釋,評議簿就好比法官的會議紀錄,上面可能記載3位法官中,其中有幾位主張判死刑等資訊,且判決確定前不對外公開,然而就算評議簿被銷毀,要證明是不是一致決,「誰規定只能用評議簿來證明?你不能傳法官來問嗎?」因為法律只規定,在裁判確定前應該保守秘密,但裁判確定後就不用了,即便一個案子還在非常上訴審理期間,它依然是在裁判確定後,所以可以請法官以證人身分陳述。

何謂一致決?錢建榮:每一審級要做死刑判決時,都必須是一致的

再來關於「一致決」的定義,因為黃國昌曾在質詢時問過,「憲法法庭要求所有死刑判決三級三審要一致決,是按照哪個國家的立法例?」錢建榮說,所謂的一致決不是像黃國昌想的那樣,他誤會了大法官的一致決,以為是指「一審也要一致、二審也要一致、三審也要一致(才能判死刑)」,但是憲法法庭的意思是,每一審級的判決,當要做死刑判決的時候,都必須是一致。

錢建榮說明,簡單來說,假設一審是判無期徒刑,不代表二審就不能判死刑,但黃國昌他們卻誤以為,如果一審判無期、二審就不能判死刑,「誰跟你說是這樣?」錢建榮直言,如果依照黃國昌他們的理解,結果就會變成,「假如一審沒有判死刑 、後面二、三審其實也不用考慮要不要判死刑了, 因為就不可能成立」,但實際上就不是這樣。

錢建榮也提到,至於本次釋憲的那37位死囚, 大法官也知道,這些案子確定到現在已經很久了,所以那37人必須是確定終局判決的那一個審級的判決要一致決,也就是最高法院的判決要一致決,至於二審跟一審就不管了,因為都太久以前了。因此,也並不是黃國昌等人以為的「一到三審都必須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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