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北上出庭「有生命危險」 涉南港展覽館洗錢高院裁定「停審」

吳淑珍北上出庭「有生命危險」  涉南港展覽館洗錢高院裁定「停審」
吳淑珍北上出庭「有生命危險」 涉南港展覽館洗錢高院裁定「停審」


扁嫂吳淑珍涉及南港展覽館洗錢案被判2年,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吳淑珍去年開庭就請假,事後也委任律師向合議庭聲請停審,強調低血壓或無脈搏休克的情況頻繁,離開居家保護環境北上出庭「將有生命危險」。合議庭根據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認定她有因病不能到庭的法律原因,裁准停審。不得抗告。

高院更三審去年7/18召開洗錢案準備庭時,吳淑珍以「確診」為由請假未到,律師當庭請求停止審判。

吳淑珍向高院聲請停審理由主張,她多年來因頸椎、胸椎損傷導致全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及低血壓、身體虛弱等。近年身體不適住院治療後,醫囑認定她有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都需要急救處理,這是隨時不穩定的病情變化而非痼疾。

聲請意旨也表示,她出院後,上述的休克昏迷狀況加劇,醫學上絕對禁止離開居家保護環境或面臨出庭壓力,這也證明她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而且她也無法行使訴訟正常陳述、表達等防禦權,因有疾病不能到庭,向合議庭聲請准予停審。

合議庭依據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認為吳淑珍主張為真實,函詢她的後續病況後,發現她自2023年6月30日以後都未到醫院就診,而是由醫師居家探視,但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或是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的情況和之前一樣,通常由家屬自行處理。而根據長庚醫院的函文,依據她的病程做最新綜合觀察,仍認為有高度風險,不建議出庭。

合議庭認為,吳淑珍確實有因病不能到庭的法律上原因,符合《刑事訴訟法》要件,因此認為聲請停審有理由,裁准在她能到庭前停止審判。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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