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政府修正民法第1085條,廢除百年前的父母「懲戒權」過時法規

文:呂淑慧(大腳小腳親子共學團中區領隊)

某知名兒科醫師在臉書分享自己體罰小孩的想法及脈絡,其體罰的行為包括打小孩耳光及踹小孩,後續小孩及生母也透過網紅透露真實受暴情況;過幾天,新北某女童父親因為女童考了第五名,便拿藤條抽小腿體罰,並拍下體罰過程傳上臉書,這兩起體罰事件皆在社會引起廣泛討論。

這兩位爸爸有著共同的觀點邏輯是,採取這些行為,乃意圖達到他所認為的「父母的職責」。無論社會是否認同,但在他們出手之前,甚至出手之後都還是這麼想,即便也可能帶著痛苦及矛盾的心情。

何以這兩個爸爸,以及更多沒有出現在社會新聞的父母,將暴力與管教連結,難道這只是他們個人情緒管控能力不佳?或者,現行的制度性問題也鼓勵父母不用省察,合理化自己的暴力?

如果連國家也認同體罰是一種管教,父母又何必放下棍子?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長期協助父母練習不打罵的教育,我們認為這並不是個案問題,也不能只歸因於父母個人因素,而必須正視結構性的問題。

除了主張社會要持續討論體罰對小孩造成的傷害,以及不打罵的教育方式,我們也要向政府呼籲:從法律引領社會前進方向的角度,修正《民法》第1085條勢在必行。

現行《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內容,明示父母的「懲戒權」,其所反映的親權樣貌,等於在宣示父母具有宰制地位,而體罰也是一種管教。

「如果連國家也認同體罰是一種管教,父母又何必放下棍子?」往往成為父母體罰小孩的合理屏障,使得小孩成為台灣唯一合法被毆打的對象。

《民法》制訂於民國18年,距今94年,試想當時的政治情境、家庭、婚姻及親子的樣貌,都與現在的政治及社會情境相差甚大,也沒有兒童權利的觀念。

然而實行民主化並通過同婚法案的現今台灣,當我們開始思考更多元的家庭樣貌及親屬關係時,「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樣無視兒童權利的條文,是應該要揚棄了。

教養,須以正面管教取代懲戒

台灣在2014年,已正式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如何在各個面向落實兒童人權是政府及社會要努力的方向。如果《民法》仍保留父母的懲戒權,不僅悖離兒童人權的精神,也與國內保護兒童之法律,例如「家暴法」及「兒少保護法」形成牴觸與衝突。

同時,無論在國內、外的案例或研究皆顯示,體罰與兒虐為一線之隔。許多嚴重的暴力,一開始往往源於輕微打罵。《民法》第1085條的內容恰恰是誤導父母,使父母認為暴力也屬於管教的範疇,而難以提早設下界線。一旦造成小孩身心傷害,父母又必須直接面對家暴法或是刑法……等懲處,國家也需要付出更多資源補救。都在在顯示這條條文內容已不合時宜,不僅無法保護小孩,也無法幫助及保護父母。

今年3月,法務部向社會公告《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其修正條文內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認為,新的條文內容是國家向父母重新宣示,教養須以正面管教取代懲戒,並以保障兒童身心健康為首要,將會是台灣推進兒童人權的重要變革。

在通過修法之後,國家也勢必要挹注更多資源來提供父母的親職教育及強化社會支持網絡,就長遠來說也會是台灣父母及小孩的福祉。

然而公告至今,此修法草案尚未正式經行政院公告,仍處於曖昧不明的階段。

在此兩起體罰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的同時,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要鄭重的呼籲:《民法》不該誤導父母使用暴力!請政府盡快採取行動,修正《民法》第1085條條文,賦予親權更進步的定義,由國家向父母重新宣示管教子女不得越界,教養須以正面管教取代懲戒,以保障兒童免受身心傷害。

把小孩視為一個人,享有與成人同等的權利,我們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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