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台新金有類似DNA!新光金總座:不是想要價高者得而是長遠幸福…喊話中信金「吳東進無權代表公司」
新光金(2888)週二(9/3)舉行法說會,除了公布上半年合併稅後淨利為205.3億元,每股淨值衝上17.09元;到場的法人與媒體對併購案抱持高度關切,對此,新光金總座用「愛情長跑」來形容與台新金的合併案,對中信金則是喊話:「不只告白,還要約我出來拍拖。」
新光金上半年總資產逾5.1兆元
新光金今年營運出現起色,上半年合併綜合淨利為242.1億元,總資產逾5.1兆元,合併股東權益較前一季底提升到3.4%至2702.2億元,愈來愈美的新光金,吸引到台新金與中信金兩位新郎搶親,新光金總座陳恩光在週二的法說會上訴說心聲。
陳恩光表示,在很多的場合都有人提到:「誰出價比較高、誰出價比較低,讓我們目前進行的併購案變成好像價高者得一樣,但這不是我們想要的,我們希望追求一個比較長遠的幸福,甚至是永續發展的婚姻」。
他認為,不只有股東的福祉,員工、客戶都很重要,「就像結婚,最後早生貴子,整個家庭要美滿幸福,不是只有夫妻兩位」。
圖說:新光金併購案出現雙龍搶珠,法說會上吸引大批媒體與法人與會。(攝影:吳東岳)
他進一步說明,跟台新金是愛情長跑,因為在2年前,台新金便正式提出對新光金有意思,「如果大家還記得,我在股東會上有提過,談戀愛最好直接一點,今天如果更進一步來講,不只告白,還要約我出來拍拖。」
陳恩光:台新金基本上算泛新光集團,雙方有差不多的DNA
陳恩光認為,雙方一定要互相認識、互相瞭解,不是只有知道對方的好、長得漂亮,「可能要一起出來喝杯茶才會發現,脾氣很糟糕」,在知道對方的好處跟壞處後,才有辦法達成一個美滿的婚姻,事前一定要有充分的了解,「就是不要因爲誤會而結合,因了解而分離」。
陳恩光表示,因為台新金基本上算是泛新光集團,雙方有差不多的DNA,「我覺得同理心方面會比較不一樣,就像有時候夫妻吵架,最後終於和解了是因為看到小孩,小孩會讓雙方願意讓步、協調」。
新光金總經理陳恩光喊話,合併後新光的品牌還是要保留。(攝影:吳東岳)
另一方面,陳恩光也喊話,「合併後新光的品牌還是要保留,新光的名字還是要保留,這對我們員工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對於上週中信金於法說會上提出的9點聲明,新光金週二也發表完整回應如下:
有關中信金控8月28日法說會之9點聲明,本公司回應如下: 一、本公司合意併購的對象為台新金控:本公司與台新金控雙方是經過2年的努力,才由各自董事會正式決議啟動合併研究;經雙方簽署保密協定,並各自委聘外部專家進行查核及盡職調查等程序後,雙方經過數次協商談判才議定交易條件,送交各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已於今年8月22日簽定合併契約,一切都是依循正常程序合法合規辦理。
接下來雙方會依照程序送交10月9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向金管會等主管機關申請合併,一切都是依循主管機關所宣示的「開大門、走大路」的政策在執行,本公司合意併購對象為台新金控,尚無其他金控公司。 二、本公司前董事長吳東進先生非公司經營團隊,無權代表本公司進行併購商議: 中信金控稱本公司大股東吳東進先生願意與該公司合併,這才是「合意併購」,實已不當曲解「合意併購」之法律上定義。中信金控身為金控業,對於何謂合意併購,何謂敵意併購,當知之甚詳,不應藉此混淆聲稱該公司為合意併購:中信金控於8月28日法說會上表示,因本公司前董事長吳東進先生去找該公司,故中信金控公開收購本公司股票是一種合意併購、沒有突襲。然,吳東進先生只是本公司50多萬名股東之一,並非本公司經營團隊的成員,未曾獲本公司董事會授權去洽議任何併購事宜。 況查,依照金管會94年5月27日金管銀(四)第0944000299號函及94年7月1日金管銀(四)第0944000444號函之意旨,任何人要代表公司對外進行併購事宜洽談,須先經公司董事會授權。中信金控與未經本公司董事會授權之人士洽談併購,並稱之為「合意併購」,恐誤導投資大眾,且有違公司治理原則之虞。反觀本公司與台新金控合併案是依法令規定的「合意併購」程序辦理,一切合法合規。 三、中信金控對外宣稱將來會禮遇吳東進先生家族,其公司治理想法亦令人訝異不解:
根據媒體報導中信金控公開宣稱將來會禮遇吳東進先生家族云云,令人訝異不解。本公司無從得知禮遇內容為何,但金融機構之經營管理絕不可因為一己之私而得私相授受,如此言論似已漠視該公司董事會職權,恐有致一人決策之公司治理缺失之虞。 四、本公司與台新金控合意併購在先,中信金控是在本公司與台新金控長時間努力洽議之基礎上,臨時介入,從未與本公司有任何接洽,影響金融市場秩序: 本公司與台新金控啟動合意併購在先、中信金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本公司在後,並且在本公司與台新金控努力一段時間進行查核、盡職調查及洽議談判交易條件後,再依此基礎加碼,即屬影響金融市場秩序之「突襲」行為。
彭主委在今年6月才對外宣示「金融機構與一般企業不同,不能用突擊方式」;爰此,中信金控此舉不僅違背主管機關的期待,也將造成金融市場秩序的紊亂及不安定。 此例一開,未來合意併購的金金併將會消失,只要規模夠大就可任意地去併購其他金控公司,這恐非台灣金融業之福。 五、換股比例是經過嚴謹考量及談判才決定的,也符合獨立專家的合理區間內: 本公司與台新金控合併的換股比率,是考量雙方營運狀況、每股股價及未來經營綜效與發展等因素,經雙方多次協商議定,換股比例也符合獨立專家所出具之合理換股比例區間內。 再者,中信金控所稱以「股東權益為優先考量」的說法,並不盡然符合企併法的規定。企併法明確規定「公司進行併購,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本公司決定併購對象,除了價格公平合理外,也需從各方利害關係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員工及股東),合併公司間的文化、業務互補性及公司整合難易度等因素,綜合考量才能達到公司利益最大化,也只有如此才能使股東權益獲得最好的保障。上週台新金控法說會上,表示不排除在適當時機有調整之空間,是以本公司將會繼續努力溝通洽議,以符合股東的合理期待。 六、合意併購應該要優於敵意併購,方能符合主管機關支持鼓勵合意併購,不會為併而併的原則:
金融業之併購是很複雜、細緻的事,並非價格高、規模大即能確保順利執行,併購對象必須確保員工、客戶及股東權益不在併購過程中受到損害。而如何能做到?其最根本且最重要的元素,就是更深層的文化融合、員工安心及合併過程中公司的經營穩定等。
本公司相信台新金控與本公司的合意併購,能幫助本公司實現利益最大化,包括兩家金控都是系出同源的泛新光成員、業務組合的互補性、市值的接近性等。 在此基礎上,未來的合併整合一定會比被其他金控敵意併購來得更順利,而且新光品牌會留存下來,對員工有更重要的意義。然本公司也聽到股東對於換股比例的意見,上週台新金控法說會上亦有善意的回應,故本公司會再努力溝通,妥適回應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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