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公益彩券需具工作能力 民團促改「行為能力」明確定義

台灣公益聯盟身心障礙發展部督導藍介洲說,「叫一個視障者拿一張紙,沒有任何的協助之下,叫他說這張彩券中了幾個號碼。」

有視障者,參加公益彩券經銷商的遴選作業,卻碰上不合理的對待。本意是要促進弱勢族群就業的公益彩券,限定身心障礙、低收單親家庭等民眾可以參與遴選、爭取販售,但有社福團體發現,現行法規還不夠完備。

台灣公益聯盟創辦人鄭龍水認為,「在遴選的過程當中發生了許多的爭議,我們認為具有工作能力,第一個很難定義、語焉不詳,第二涉及了一種所謂人格的歧視。」

國民黨籍立委李貴敏指出,「與其用一個不明確的一個工作能力,不如把它回歸到法律上面的用語,也就是說只要你有行為能力,本來在法律上面對於行為能力的規定,就非常非常明確。」

現行《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經銷商的遴選條件是「具工作能力」,但社福團體認為工作能力很難明確定義,建議修正為「具行為能力」,第17條相關內容則配合修正。

財政部國庫署專委李德勝說,「部分的身心障礙朋友,他可能本身就是在現實的一個情形下,可能是無行為能力,如果家屬沒有申請監護、宣告,對於我們的彩券的交易安全,還是必須要去維護的,那也來保障我們經銷商跟消費者的一個權益。」

財政部回應,修改影響層面較廣,需要更審慎評估,未來針對經銷商的遴選,只要申請者可以使用輔具等條件達成目標,都會視為具有工作能力、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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