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通過 加強網路平臺商品管理

行政院昨(八)日通過經濟部擬具之「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基於網路購物已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為因應科技發展增加標示的彈性化、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並對違規業者依情節為不同處分。

經濟部指出,商品標示法係規範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一般商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考量近年商業快速變遷及資訊科技蓬勃發展,網購已成主要購物方式之一,且電子標示方式亦融入消費者日常生活,因此商品標示法有與時俱進必要。現行條文對於違反標示義務之處罰,一律採取先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始得予以處罰之模式有調整必要。經濟部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進行本次修法。

因應科技發展並接軌國際,增訂得公告特定類別商品可採電子標示方式,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得採行電子標示方式之商品類別,以符業界需求。修正製造日期採國際慣例標示為「年月」或「年週」;時效性商品,除標示製造日期外,仍須加註有效日期,且有效日期應標示至「日」。修正部分應標示事項可依國際慣例方式標示或經公告後可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參考國外及國內管理現況,部分標示事項可依國際慣例將「公分」標示為「cm」;或以數學符號「±」標示數量之許可差;在無損商品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部分標示事項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為兼顧商品屬性,增加標示彈性化,增訂得公告特定商品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規定,考量商品特性或實務慣例已有其標示方式,而難以要求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新增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廠商資訊變更處理之規定。

增列販賣場所以外之檢查場所並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為加強網路商品管理,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之外,亦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之義務及不配合之違反罰則。增列重大違法者可逕予處罰,新增如有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之規定。

經濟部指出,該案未來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將有助於因應現代商業環境及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