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跨國網路平台業者防詐 將擬子法認定資格標準

行政院會今天(9日)通過打詐新四法,其中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規定,大型跨國網路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表示,大型跨國網路平台業者的標準認定參考國際趨勢,專法三讀後將以子法公告。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大型網路平台如不配合打詐措施,最重可罰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更嚴重者可限制流量或封網,但管制手段上路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會9日通過打詐新四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草案,和「洗錢防制法」修法草案。

其中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專章規範就源防詐機制,規定大型跨國網路平台業者,如LINE、META、GOOGLE等,需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配合防詐義務,下架移除詐騙廣告,違者最重可罰新台幣2500萬元。

關於大型跨國網路平台業者的定義,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參考國際趨勢,以每月獨立訪客數占全國網路使用者比例訂定,但具體的比例則要等打詐專法三讀後,依母法制定子法公告。唐鳳說:『(原音)國際趨勢大概都適用每月獨立訪客數占全國網路使用者比例,這樣的方式,但是具體比例是幾趴,或是幾個人,這可能要等到條例通過後,根據這個條例會再來公告比例,但計算方式大概就是這樣。』

業者如不配合設立法律代表人,除罰款,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更嚴重可封網、限制接取。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管制手段會影響民眾使用網路平台便利性,因此不會馬上進行,將會召開專家審議委員會認定,以較有效率的行政手段取代法院認定。他表示,關於限制流量和封網的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另行定之,給予業者調整和因應空間。

羅秉成表示,要求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設立法律代表人,是「類落地」的彈性做法,法律代表人資格沒有限制,且法律代表人僅作為國內法律聯絡窗口,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大型網路平台業者需負擔法律責任。他表示,打詐專法三讀、公告實施後,法律代表人制度也隨即上路。

唐鳳也補充指出,就算業者沒有提報法律代表人,政府仍可以公告的方式指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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