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父護女刺死小黃司機 改判4年確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蔡姓單親父不滿汪姓計程車司機長期到住家附近騷擾女兒還出言恐嚇,憤而持刀刺死對方,二審判6年2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判決,依殺人罪改判蔡男4年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汪姓運將對時常搭他計程車的蔡姓女子產生好感,因不滿追求被拒絕,民國104年11月起連續對蔡女騷擾、恐嚇或傳送恐嚇、辱罵簡訊,並頻頻駕駛計程車至蔡女住處附近徘徊、守候,或於清晨敲打蔡家大門。

蔡父不堪其擾曾多次與汪男起口角衝突,幾經當地里長介入勸阻、協調未果,讓蔡父身心飽受折磨;蔡女也因此罹患精神疾病,病情並持續加重,蔡父因而對汪男萌生恨意。

汪男於106年3月30日清晨又開車到蔡家住處附近巷口停留,再度與蔡父發生口角,汪男當場對蔡父口出惡言「如果你女兒亂交男朋友就要讓她死」,還嗆「如果不是看你年紀大也要找人處理你」,蔡父隨後憤而返家拿出水果刀從計程車車窗外朝駕駛座內猛刺汪男胸、腹部等部位致死。

高雄地方法院審酌蔡男不堪汪男長期騷擾恐嚇鑄成大錯,且已向家屬致歉並賠償部分金額,情堪憫恕,判處6年6月;高雄高分院考量蔡男單親撫養3子女長大,自身健康不佳,掛念女兒的身心及安危,累積壓力才不堪負荷,再從輕發落,改判6年2月。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量刑不當,改為自為判決,先以被告自首為由,減輕其刑至有期徒刑5年,再以刑法第59條規定,減至4年徒刑。全案定讞。(編輯:陳俊碩)1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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