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戴寧再聲請交保 法院4度駁回

嘉義市議員戴寧聲請交保,以到議會開定期會,再遭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市議員戴寧聲請交保,以到議會開定期會,再遭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市議會行文給嘉義地檢署、嘉義地方法院建請准予停止羈押涉貪議員戴寧,希望讓她執行議員職務,律師也聲請交保,18日聲請停押再遭法院駁回,理由是戴寧並非在會期內被羈押,且仍有滅證串證、涉案程度高等羈押原因。市議會預定19日開記者會說明。

嘉義市議員戴寧被控涉及詐領助理費,自3月13日羈押至今1個多月,18日市議會開第10屆第7次定期會,市議會4月12日已行文給嘉檢、嘉院,戴寧委任律師陳澤嘉則於4月14日提出聲請交保,都援引《地方制度法》第51條,希望准予戴寧停止羈押,讓她到議會履行議員職務。

依《地方制度法》第51條,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議員。

檢察官認為戴寧並非「在會期內」被逮捕,是在會期前依法逮捕、拘禁,沒有地制法第51條所規定的情形,而且召開定期會與戴寧的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關聯性,因戴寧有勾串滅證之虞、涉案程度高等羈押原因仍在,仍有必要羈押。

法官參酌檢方意見後認為,地制法第51條僅限於保障「於開會期間仍為自由之身的議員」,讓議員能以原本自由之身到議會執行職務,才能防止濫用不逮捕拘禁的特權,並兼顧司法權行使。

法官認為,戴寧是經檢察官當庭諭知逮捕,並向地院聲請羈押獲准,並非於嘉義市議會之會期內,逮捕及羈押符合法定程序,且羈押原因仍在,因此駁回交保之=聲請。這是法院第4次駁回戴寧的停押交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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