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低收自住房屋可徵房屋稅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顧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減輕租稅負擔,其所有供居住使用房屋,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同時該局為簡政便民,每年會主動依社會局所提供嘉義縣轄內低收入戶資料,辦理免徵房屋稅。

財稅局指出,由於低收入戶證明需每年經過鄉、鎮、市公所審查後核發,通常效期為1年內,依規定民眾每年都必須持證明申請免稅,但財稅局認為低收入戶資格多半有延續性,為簡化作業程序,該局每年都主動洽請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清冊,其所有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如果沒有出租、營業,將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不必每年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