噁男隨機猥褻女國中生 律師辯稱未進一步性侵「惡性不大」遭法官打臉

台南地院法官打臉律師,認為不能用被告沒有進一步性侵少女,作為他惡性不大,可減刑的依據,仍判刑3年半。(資料照)
台南地院法官打臉律師,認為不能用被告沒有進一步性侵少女,作為他惡性不大,可減刑的依據,仍判刑3年半。(資料照)

台南市一名徐姓男子,隨機挑選國中女生,戴到廟裡強吻、猥褻,因犯罪事證明確,徐男也坦承犯行,而律師只好辯稱,被告只有強吻、撫摸女學生,在無人制止、未遭強力反抗下主動罷手,足見惡性不大!但律師的說法被打臉,法官認為,如果性侵會判更重,不能因為他沒有進一步性侵而作為輕判的理由。

有強制猥褻、性騷擾前科的徐男,去年2月在台南市某處騎腳踏車閒晃,他隨機挑選一名國二女生搭訕,問女孩要到哪裡?可以搭載一程,少女沒有戒心,被他載到偏僻小廟,徐男趁機熊抱、強吻,少女說自己喘不過氣,並表示要呼救,徐男鬆手,但仍撫摸對方大腿、胸部,少女起身逃跑,徐男並沒有追上去。

少女在家人陪同下報案,警方很快逮捕徐男,同時調閱其行經路線監視器畫面佐證,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時,少女指證歷歷,徐男也沒有否認。而律師可能找不到脫罪理由,竟為徐男辯護說,他沒有進一步性侵女童,且在沒有外力、少女也未強力反抗下主動罷手,可見其惡性不大,有改過的可能,希望法官從輕量刑。

但法官查出,徐男曾強制猥褻未滿14歲少女而入獄,出獄後又觸犯性騷防治法,罪質都相近,可以說是慣犯。至於律師的說法,法官打臉說,他是因為淫慾得到滿足才停止犯行,如果真的性侵,會判更重,不能用沒有進一步性侵作為減輕罪刑的理由,因此仍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徐男徒刑3年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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