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火槍無安全裝置燒傷童 廠商被判賠33萬定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1名幼童趁大人不注意拿起噴火槍點火遭燒傷,家屬以鎖上安全鎖仍可點火為由向廠商求償,一審判免賠。二審今天認為開關並無鎖住防止點火,廠商有過失責任,判賠33萬多元定讞。

幼童的家屬提告主張,廠商從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銷售「黑金鋼噴射噴火槍」型噴火槍,但在鎖上安全鎖後仍然可以點火。

家屬主張,這樣有設計或製造的瑕疵,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導致幼童遭噴火槍噴出的火焰引燃身上衣服,造成全身多處燒燙傷,經過多次清創、植皮手術治療,現仍留有疤痕。

家屬認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廠商應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新台幣100多萬元。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廠商免賠,家屬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

二審認為,噴火槍具高溫易燃相當危險的產品特性,但固定開關並無鎖住防止點火的功能,足認廠商輸入及經銷流通進入市場時,並不符合當時科技及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二審指出,噴火槍外包裝及商品本身標示「遠離孩童」的警語,此案幼童的阿姨在照顧幼童時,未加以妥善保管導致意外發生,阿姨應負60%的過失比例,廠商應分擔40%的過失比例,因此,判決廠商賠償33萬2640 元,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