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勾結詐團律師 涉案先停職
近期屢屢發生律師與詐騙集團合作,利用幫車手陪偵機會,將偵查祕密洩露給詐團上層,引發各界關注。法務部為能嚴懲不肖律師成為詐團幫手,將研擬修正《律師法》,加強律師懲戒及停職部分,情節嚴重除終生不能執業律師,一旦涉案擬先暫停執業。
對於律師成為詐團幫手,法務部有意修律師法第7條及74條,今年6月19日律師法研修會議時,就現行條文第7條建議修改為:「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款所列之罪者,不在此限。」
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理事長盧世欽指出,事實上,依現行律師法,律師有第7條所定情形,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命其停止執行職務,並應將停止執行職務決定書送司法院、法務部、受懲戒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於法務部修法涉及詐團案的律師,加強懲戒及停職規定,全律會表示支持,但希望未來修法能有「停止執行職務」的期限,主要考量若涉案律師將來無罪確定,恐會求償無門,期盼修法能更細緻規範。
依現行律師法第74條,律師有第7條情形,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停止執行職務」,如遇有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律師法第7條所定的貪汙、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1年以上之罪者,雖可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聲請准其回復執行職務,但律師法第74條的「停止執行職務」屬暫時處分性質,沒有期限限制規定,效果可能會比終局的懲戒處分還要嚴峻。
因此在研修律師法同時,建議同步考量增加期限上限的規定,避免「暫時處分」形同「永久處分」,可參酌律師法第101條懲戒處分有關「停止執行職務」最長2年的規定,建議修法時增加停止執行職務最長期限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