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 監院糾正司調單位

【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監委高涌誠12日說,近年司法警察機關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嚴重,監院通過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

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12日通過3人所提調查報告,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

監委說,無罪推定原則為民主法治國家公認的原則,各種形式的人民公審,被國際社會視為踐踏人權的野蠻國家的不文明象徵。目前國民參審案件雖尚無經媒體大幅報導的重大矚目案件,但應未雨綢繆,避免因社會氛圍及預判有罪結論,導致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民,對案件產生先入為主的偏見。

調查發現,從民國108年「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以來,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極為嚴重。司法警察機關公開偵查中資訊,應限於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必要、籲請協助指認等例外情形。

監委指出,但媒體報導充斥一般竊盜、單純鬥毆或傷害、毀損糾紛、賭博、酒駕公共危險等新聞,警察機關又經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濫發新聞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監委表示,辦案人員經常提供媒體密錄器或監視器畫面、出示證物、透露詢問內容,導致現今犯罪新聞報導充斥大量員警追逐、逮捕或與犯嫌查證對話等畫面,不當揭露偵查影音資料。

監委直言,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在108年修正時,已刪除將「被告到案,犯行查證明確」作為公開事由,禁止偵辦人員對犯嫌行為作出預斷。但警政署訂頒的注意要點卻仍列為向媒體公開的首要判斷要件,導致警察機關屢發生向媒體記者說明案情、透漏被告具體供述內容、調查結論等情事,易導致犯嫌有罪的印象。

監委表示,該作業辦法未將警察拘提或通知接受詢問等作為,列為不得公開的範圍,經常可見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遭聞訊而來的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也有警察機關提供犯嫌接受警詢、被害人報案的照片,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