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限選舉人助手條款刪除 檢方放棄上訴 大休士頓華裔美人團體獲勝

頗受爭議的「德州選舉法」(Texas Elections Bill)中的嚴限選舉人助手條款,對亞裔移民最具歧視性,聯邦法官判決必須除去該條款後,德州檢察長辦公室日前決定接受該判決,大休士頓華裔美人團體在本案上獲勝。

德州州議會共和黨議員去年強行通過的選舉法,又稱為參議會第一號法案(Senate Bill 1),反對人士認為該法主要的目的是打擊少數族裔和弱勢族群的投票意願,好讓白人在政壇上居於優勢。其中的嚴限選舉人助手條款(restrictions on voter assistance)規定,陪同某位殘障者或英文不流利選民到投票所或做通訊投票時,助手只能給該選民閱讀文字(read)和給選票做註記(mark),做任何其他事都可能被控選舉舞弊之類的重罪名。

由於這種威脅性太強,極可能促使選民和助手都不願冒險,會大大減低投票意願。大休士頓華裔美人團體(Organization of Chinese Americans-Greater Houston)在1月向法院提訴,指控該條款違反聯邦的投票權利法(Voting Rights Act),聯邦法官數周前宣判該條款必須從德州選舉法上除掉,德州檢察長辦公室(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日前決定不上訴,也就是大休士頓華裔美人團體勝訴。

亞裔美人法律抗辯與教育基金(Asian American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 Fund)的瓦塔瑪拉(Jerry Vattamala)是代表大休士頓華裔美人團體出庭的律師,他指出投票程序不只是閱讀與註記選票,投票人通常還會需要釐清各個選項,如果助手給選民做解釋會讓兩人都可能獲罪,明顯的是歧視性措施。

德州殘障者權利組織(Disability Rights Texas)的律師斯尼德(Lisa Snead)指出,德州選舉法生效以後,有些殘障選民決定不投票或不帶助手去投票,譬如兩個多月前的德州初選就有這樣的情況,所幸現在不用再為此擔心。大休士頓華裔美人團體的網站是ocahouston.org,有興趣多了解該組織的人可上去瀏覽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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