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擊饒慶鈴 監院:饒胞妹任董事的基金會得標 也曾裁罰在案

監察院通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片)
監察院通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片)

[Newtalk新聞] 監院昨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彈劾台東縣社會處處長陳淑蘭案,提及該安置機構的基金會董事為縣長饒慶鈴之父饒穎奇,遭饒慶鈴痛批無限上綱。對此,監院今(27)日回擊,之前縣長胞妹任董事的寶桑教育基金會標得縣政府70萬元計畫,因未揭露和饒縣長關係,曾遭裁罰1萬7,000元在案。此案縣長父親長期擔任A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陳淑蘭協助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確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定。

對於饒慶鈴指監察院彈劾陳淑蘭一案扯到她的父親饒穎奇為無限上綱,監察院今日發出新聞稿表示,監察院於113年3月5日就台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陳淑蘭涉違法失職情事一案,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10位審查委員投票表決結果,全數通過,決定彈劾成立。

監院表示,台東縣饒縣長饒慶鈴之胞妹任董事的寶桑教育基金會,111年標得台東縣政府新台幣70萬元計畫,因未於招標文件中揭露和饒縣長關係,已遭監察院裁罰1萬7,000元在案。
這次饒縣長父親長期擔任A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被彈劾人、社會處處長陳淑蘭協助該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導致縣府及基金會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補助限制之規定,確有違失。

監院表示,台東縣政府經監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更發生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陳淑蘭未善盡職責,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致一再發生相同、類似情事,且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後,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

監院認為,她的作為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因此,依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後段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院表示,依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20點第2項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得由提案委員決定召開記者會。因此,監察院為讓外界適時瞭解重要職權行使情況,提案委員得依上開規定,於彈劾案成立後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實屬常態,並非媒體所稱「召開記者會不符比例原則」。

監院表示,兒少為國家未來最重要之人力資本,應於良好的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得到充分和諧之發展。兒少安置機構為兒少保護最後一道防線,因此政府機關更應依法善盡監督兒少安置機構,讓兒少避免再度受到傷害。監察院保障兒少人權一向不遺餘力,本案係依法究責,提案彈劾。媒體所稱「監察院無限上綱」、「監察院當打手」等語,顯有誤解,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不過,對於縣長胞妹擔任的寶桑基金會承攬縣府標案,台東縣府曾於111年遭檢舉時回應。社會處長陳淑蘭說明,此計畫是111年度自願服務調查研究及專刊的計畫,總金額70萬元,於今年度3月4日至3月14日進行公開程序招標,招標過程只有一家廠商投標,即寶桑教育基金會,當時寶桑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為林載爵,整件案件並未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問題,且採購方式採公告程序辦理招標,一切公平公正公開。

縣府當時表示,此研究案為針對縣內100個自願服務團隊團體進行巡迴式研究調查,以了解自願服務的評鑑,以及志願服務政策未來的發展與想望,將於今年上下半年有2期志工專刊的出刊,目前已經出刊了一期,未來縣府仍會依照相關的程序來監督此標案,務必讓此標案順利圓滿完成。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