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精神疾病持有重大傷病卡 如符合要件者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十一)日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罹患精神疾病,若未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是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嚴重病人,且取得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前述法規規定的嚴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生診斷認定者。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僅提供重大傷病卡,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與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四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不符,遂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