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三讀通過 非自住稅率最高4.8%

行政院會今(2023)年7月通過財政部「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11月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預定明年7月正式上路,並於2025年5月開徵。

現行囤房稅規定?

根據現行《房屋稅條例》,住家用房屋可分為「自住」及「非自住」。持有3戶以下房屋視為自住,房屋稅每戶課徵1.2%;第4戶起為非自住,稅率介於1.5%至3.6%之間,又稱為「囤房稅」。

各縣市政府可在中央規定範圍內自行擬定稅率,並決定是否依持有戶數採用不同稅率,也就是「差別稅率」。

  • 各縣市現有囤房稅稅率?

囤房稅2.0修法重點?

非自住稅率調升、採全數累進

現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稅率為1.5%至3.6%之間,未來將調升至2%到4.8%。

目前六都、新竹縣市、宜蘭縣、連江縣、屏東縣及澎湖縣等12個縣市採用差別稅率,但仍有10個縣市未訂定差別稅率,其房屋所有人無論持有幾戶非自住住宅,稅率都相同。

因此,將法條從原先的地方政府「可」訂定差別稅率,改為「必須」在2%至4.8%範圍內,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稅率」課徵,意即超過一定戶數後,每戶皆以較高稅率計算。

住宅數改採全國歸戶

現行非自住住宅採各縣市分別歸戶,若在不同縣市持有房屋,可規避囤房稅。例如,若在台北市持有3戶、新北市持有2戶住宅,由於皆未達4戶以上的非自用住宅標準,因此適用較低的自住房屋稅率。

修法後將改採「全國歸戶」,也就是以在全台持有的總戶數計算,非自用住宅都會被課徵2%至4.8%的囤房稅。

(圖/行政院提供)
(圖/行政院提供)

單一自住、空屋出租及繼承取得房屋減稅

為保障一般住家民眾,自住3戶以內維持原稅率1.2%;在全國只持有1戶自住房屋者,稅率則調降至1%,財政部預估將有310萬戶房屋受益。

非自住住宅稅率雖調高為2%至4.8%,但若所有人將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按較低的1.5%至2.4%稅率,以鼓勵閒置空屋出租。將房屋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用稅負更輕,維持自住的1.2%。

此外,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較難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共識,所以同樣不採非自住房屋的2%至4.8%,適用1.5%至2.4%稅率。

建商餘屋稅率調整

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可享有較低稅率,但隨空屋閒置年份增加,稅率也會上升,鼓勵建商釋出餘屋。

建商餘屋稅率

時間

稅率

1年內

2%

超過1年至2年以內

2.8%

超過2年至4年以內

3.6%

超過4年至5年以內

4.2%

超過5年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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