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男追求發生性關係 女老師判刑10月緩刑3年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10日電)花蓮一名已婚女老師,在某國中代課時,和校內國三男學生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兩人分手後,戀情曝光。法官考量是男學生主動追求,將女老師判刑10月,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姓女老師在107年6月間,在男學生追求下,展開交往,8月至11月間,5度發生性關係,包括3次在七星潭戶外發生,但之後2人分手,男學生因心情不佳,將戀情告訴輔導老師。

全案審理時,郭姓女老師提供男學生追求時寫的情書,證明是學生主動追求。法官認為,案發時間男學生心智發展已達一定程度,和一般社會所稱,利用學生年幼仰慕師長,達到性交、猥褻的「狼師」有所不同,郭姓女老師也沒有前科。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審結,郭姓女老師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子性交,涉犯防害性自主罪等5罪,各判3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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