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學歷男無律師證書 代寫訴狀抽傭遭判刑6個月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8日電)學歷為國中畢業且沒有律師證書的張姓男子,經友人介紹為他人撰寫民事訴訟狀且收受報酬,一審遭判有期徒刑5個月,張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於9月底宣判改處6個月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書中指出,何姓男子因與他人有金錢借貸糾紛,經友人介紹委託張男以提起民事訴訟方式追討債權,並約定事成後張男可分得討回借款的3成,張男明知自己無法令依據得以執行業務,仍為何男撰寫訴狀,並擔任何男的送達代收人。

何男案件於2013年12月獲得勝訴,張男則獲得新台幣13萬餘元報酬,負責審理的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發現張男違反律師法而告發,經嘉義地檢署偵查起訴,嘉義地院認張男違反律師法中的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判有期徒刑5個月,張男不服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張男雖辯稱書狀都是依照訴訟當事人傳真給他的內容,找人以電腦打字,他再寄送到原審法院,除起訴狀內容有參與共同討論過外,其餘書狀都依傳真內容格式一字不改找人繕打用印後寄出。

判決書中指出,張男自承有非訟及多次追討債務成功案例,可見張男具有書寫書狀的相關法律知識,且勝訴後獲得13萬餘元的報酬,已遠高於現今一般律師所能獲得酬金行情,也可認定張男確有製作書狀事實,才能收受高額酬金,並非單純擔任送達代收人。

判決書中指出,審酌被告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務農月入約4萬元,明知無律師證書不得營利辦理訴訟事件,仍受他人委託代行訴訟行為,加上張男曾因犯業務侵占罪遭判處1年2個月徒刑,執行完畢未超過3年又再犯此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不得上訴。(編輯:管中維)1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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