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脅迫同學互抓生殖器 判賠3.6萬元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一名國中男學生多次捏抓一名男同學生殖器,又脅迫被害人與其他同學互抓。士院認為,加害男學生不法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判加害人與其母親連帶賠償新台幣3萬6000元。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害少年向法院主張,與加害人是國中同班同學,於民國109年間多次遭加害人隔著褲子捏抓生殖器,還被脅迫與其他同學互抓,因擔心害怕,迫於無奈而就範。

被害少年主張,因遭不法侵害罹患長期情感低落症、創傷後壓力疾患及焦慮症,母親精神也受有莫大痛苦,請求賠償10萬元。

法官審酌診斷證明書、校方調查報告等事證,認定被告男學生確有不法侵害被害少年的性自主權行為,衡酌雙方經濟能力、加害程度等情狀,判被告男學生賠償3萬6000元精神慰撫金,母親負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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