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判刑確定者 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

行政院會12日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修法是為防止境外勢力滲透政黨負責人,干預台灣政治活動,增訂政黨負責人若曾犯國安法等相關法規,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以及政黨違規併罰負責人等,最高可處100萬罰鍰,同時也配合民法將政黨負責人年齡下修為18歲。

據內政部所提的草案指出,政黨如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不分區立委,自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喪失其立委資格。

考量政黨法施行5年來,部分政黨違反財務申報等禁止或強制規定受裁罰時,因政黨名下無財產致處罰規定形同虛設。

本次修法增訂若有人為相關規定,除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以政黨負責人2萬到100萬的罰鍰。

為防止一人政黨,草案明定政黨存續期間,黨員人數應維持至少100人,而黨員達300人以上時,得選出黨員代表組成黨員代表大會,行使原黨員大會職權;同時規定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草案規範,為提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這次同步修正政黨領取的補助金,每年應有5%用於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政治活動。同時配合民法修正政黨負責人應為18歲成年人,且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避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以健全政黨政治發展。

至於原先修正條文中,對於政黨人員違反國安法規者,經判決確定,得廢止政黨的規定,最終因爭議過大,並未納入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