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修法暫時處分案 憲法法庭開庭 藍綠白庭後隔空叫陣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隨後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條文,條文已在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賴總統、監察院則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訂今天(10日)下午2時進行準備程序,邀請聲請人與立法院就暫時處分部分陳述意見。

憲法法庭10日下午開庭討論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案,大法官蔡烱燉(左)、許宗力(中)、許志雄(右)出席。(中央社)
憲法法庭10日下午開庭討論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案,大法官蔡烱燉(左)、許宗力(中)、許志雄(右)出席。(中央社)

立法院機關代表部分,由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吳宗憲及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擔任。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與黨團成員到場旁聽。黃國昌庭後受訪表示,從一開始他就提出程序上的質疑,既然是憲法法庭,一定要談正當法律程序,但憲法法庭對於依照憲法訴訟法第17條,要把聲請人的聲請書送達給相對人,如此受憲法所保障的聽審請求權,竟然都沒有辦法保障。

黃國昌指出,審判長居然要他們自己上網就可以下載聲請書,但這並不是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相信大三有上過訴訟法的學生都應該知道,這是不同層次的事情,而且聲請方到今天為止,還是繼續用虛無飄渺的理由,聲請憲法法庭做法規範違憲解釋,但根本就不符合受理要件,應該不受理。

吳宗憲受訪表示,5日收到通知後,8日就要確定人選、10日開庭,這在就審期間上是非常不利益的,不理解憲法法庭為何不給當事人足夠的時間做準備,甚至9日才可以閱卷。吳宗憲指出,希望大法官能站在憲法的高度,做法律跟憲政衝突上的解釋,也能給他們足夠的程序保障,有時間準備。此外,4個機關各請3位律師,因此有12位律師,但「我們只能請3位律師協助」,還是希望大法官注重程序保障。

柯建銘說,憲法法庭是直播的,全國民眾看得很清楚,藍白陣營不管是律師還是其委任的律師,在法庭說謊,例如對方說立法程序完整,但過程中根本是沒收協商、沒收討論。柯建銘指出,在大法官做出暫時處分的裁定前,藍白私設刑堂,做政治對立與抗爭,不站在法理上來談,而且藍白說行政院覆議輸了後就不能釋憲,請問有這樣的法理嗎。

柯建銘表示,整場旁聽下來,讓人感覺國家有2部憲法嗎,總的來說,藍白看起來詞窮、完全藐視憲法,對於今天的暫時處分,「我們團隊講得很清楚,我們很有信心,對於大法官也有信心」。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改革修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下午進行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中央社)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改革修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下午進行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中央社)

憲法法庭下午2時至4時,針對四案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在憲法法庭行公開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

四個聲請機關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出庭,其中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出席代表為立委柯建銘、吳思瑤、鍾佳濱,訴訟代理人為陳一銘、陳鵬光、方瑋晨;行政院機關代表不到庭,訴訟代理人為教授陳信安、律師李荃和與賴秉詳;總統不到庭,由律師洪偉勝擔任訴訟代理人;監察院由秘書長李俊俋出席,訴訟代理人為李元德。

立法院機關代表部分,國民黨團訴訟代理人推薦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仉桂美,立法院機關代表人部分推薦立委翁曉玲、吳宗憲。民眾黨團則推派律師林石猛擔任訴訟代理人,並推派黨團總召黃國昌擔任機關代表。

國會改革修法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邀兩造陳述意見,民進黨立委沈伯洋(右起)、莊瑞雄、柯建銘、吳思瑤、鍾佳濱等人出席參與。(中央社)
國會改革修法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邀兩造陳述意見,民進黨立委沈伯洋(右起)、莊瑞雄、柯建銘、吳思瑤、鍾佳濱等人出席參與。(中央社)
國會改革修法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邀兩造陳述意見,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左起)、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出席,民眾黨團推派律師林石猛(右二)擔任訴訟代理人。(中央社)
國會改革修法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邀兩造陳述意見,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左起)、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出席,民眾黨團推派律師林石猛(右二)擔任訴訟代理人。(中央社)

憲法法庭日前公布爭點題綱,包括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暨修正條文全文,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條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另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列條文之規定,是否違憲,(一)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二)質詢部分:第25條。(三)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四)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五)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六)其他受理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是否違憲。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由總統公布生效後,總統(委由律師)、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監察院先後赴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由總統公布生效後,總統(委由律師)、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監察院先後赴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