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職修訂二讀第3日 通過條文內容一次看

立法院今(24)日再度召開院會,在經過變更議程將原訂報告事項退回程序委員會後,於上午11時左右開始繼續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至中午休息為止僅通過4增訂條文之審議。

第50條之2增訂條文

藍白提出之增訂條文為「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最後在藍白人數優勢下順利表決通過二讀。

調查權

第51條

原文「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最後表決通過照藍白提出版本修正,將調閱委員會改為「調查」委員會。

第52條

同樣表決通過藍白提出修正版本,將「調查人員」新增至列入調查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者,並將原條文「文件內容」改為「調查、調閱內容」。

第53條

藍白提出修正內容與第51條相同,皆為將原文內調閱委員會改為「調查」委員會,最後同樣順利表決通過,而在下午2時50分左右完成第53條之條文修正後,院長韓國瑜再度宣布休息。

第53條之1、2、3增訂條文

藍白再修正動議皆撤案,最後按照民進黨所提之再修正動議通過二讀。

其中第53條之1規定,調查報告書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司法或訴願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亦不受調查報告書內容之拘束。

第53條之2規定,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

第53條之3規定,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聽證會

增訂第9章之一,章名為「聽證會之舉行」,按藍白再修正動議提案表決通過。

第59條之1增訂條文

藍白提出增訂條文為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 個人隱私有受到不當侵害之虞。

  • 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有受到威脅之虞。

  • 營業秘密有受到不當侵害之虞。

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條文經表決後,按藍白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提案內容通過。

第59條之2增訂條文

藍白提出增訂條文為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

前項議會於院會審議時,不受本法第71條之1有關黨團協商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始能處理規定之限制。條文經表決後,按藍白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提案內容通過。

第59條之2增訂條文表決通過後院會再度暫時休息,下午5時半左右韓國瑜宣布國民黨團提出延長動議,在現場立委無異議下通過,確定今日會議時間將延長至12時,韓國瑜隨後宣布繼續休息至晚上7時再恢復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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