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 《刑法》藐視國會罪三讀公務員虛偽陳述最重關1年
立法院會今晚挑燈戰處理《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藍白挾人數優勢下,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訂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5日初審通過藍白所提國會職權相關修法,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但在場立委未達成共識,保留送黨團協商,後續經委員會的協商下無法取得共識,送院會處理。
立法院會稍早已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關於刑法部分,全案今天晚上在立法院會處理時,民進黨立委高喊反擴權等口號,而在國民黨、台灣民眾黨立委挾人數優勢下,舉手表決通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也增訂第141條之1條文,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