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5法影響層面 藍綠白3黨說法一次看

立法院國會改革5法在衝突與集會抗議中陸續二讀通過,預計於本週五再續審查,若進度允許將於同日三讀。

  • 國會改革5法大戰持續 還有哪些重大條文待審?

 

民進黨

國民黨

民眾黨

  • 反質詢、虛偽陳述定義不明,違反明確性原則。

  • 涵蓋範圍廣泛,約聘、臨時人員都屬政府人員。

  • 僅用於當事人出現脫序行為,如咒罵、搶話,且主席制止無效。

  • 需經立委提案、聯署、議會決議等程序認定。

  • 不涉及老百姓。

  • 需經程序認定。

  • 情節重大者,經法院判決才可能被判「藐視國會罪」。



  • 調查權未限縮於公部門,有侵害人權之虞。

  • 將導致軍隊、人民、企業等機密都能調閱。

  • 不服從會被連續罰1至10萬。

  • 能揭露高端、NCC等案的資料。

  • 調查小組成員為各黨依席次比例推派。

  • 在場會有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 調閱資料有明確規範

  • 關係人可要求以不公開/秘密方式舉行聽證會。

  • 調查委員會有保密義務,若洩密可依洩密罪送辦。

  • 《憲法》無賦予立委質詢總統的權利,即問即答有違憲之虞。


  • 國情報告制度化是平衡總統有權無責的缺失,讓總統直面民意。


  • 《憲法》無規定國情報告、詢答方式,因此沒有違憲問題。

  • 與訊問刑事證人無異,形同羞辱專業人士。


  • 以往審查方式多淪為形式,增列被提名人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不實資訊之懲罰,達有效實質監督。

  • 明定同意權行使範圍、規範與審查時間,避免立法院淪為橡皮圖章。


藐視國會

二讀條文規範,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能拒絕答復及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若有虛偽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行為,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追訴刑事責任。

  • 立院二讀《職權行使法》25條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元

民進黨稱反質詢跟虛偽陳述都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是否違法都是藍白自由心證,明顯違反《憲法》的明確性原則;且條文中的「政府人員」定義模糊,除了正式官員,政府的約聘、臨時人員也可能成為被開刀的對象,且無限上綱處罰範圍。

國民黨立委廖偉翔指出,只有當事人出現脫序情境,如對立委咒罵、搶話等行為,並經主席制止無效後,才會經程序認定藐視國會。

民眾黨則強調,該條文不涉及老百姓,只有官員說謊且經立委提案、5位立委連署通過、議會決議等程序後,才可能被處以罰鍰或移送懲戒、彈劾;只有情節重大者才會送《刑法》,經過法院判決才可能被判「藐視國會罪」。

調查權、聽證權

21日通過二讀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修法與章節新增草案,賦予立法院對重大事項的調查權與調閱權、舉行聽證會權利。

未來立法院擁有成立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之權利;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10萬元罰鍰。

民進黨稱藍白未將調查權限縮於公部門機構,讓立委可以要求政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關係人交出相關檔案資料,任何機密隱私都將成為藍白的掌中物,批評該項修法是假聽證調查之名,行侵害人權之實,並質疑藍白要把軍事機密交給誰看?

國民黨表示該條文是為了避免高端、NCC等案的資料不見天日,且須經委員會決議、設立由各黨依席次比例推派之調查小組等程序才能使用調查權,在場也會有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表示政黨不可能隨意調取商業機密,或要人民交出隱私。

民眾黨強調,委員會成立條件嚴格,要調閱資料也有明確規範,若關係人擔憂營業秘密受不當侵害,也可要求以不公開或秘密方式舉行聽證會,此外調查委員會的相關人員也都有保密義務,若洩密可依洩密罪送辦。

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讓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其中明定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以及國情報告採即問即答形式。

由於我國應對立法院負責的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而非總統;《憲法》也沒有賦予立法院對總統質詢的權利權,因此綠委質疑,若立委對總統即問即答有違憲之虞。

  •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美法如何進行國情報告?

國民黨提及,國情報告制度化是為平衡總統有權無責的缺失,讓總統面對民意。

民眾黨則表示,即問即答是直面民意,且《憲法》並無規定國情報告方式、如何詢答,因此當然沒有違憲問題。

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9-1條、第30條、第30-1條修法,明定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後,除須遞交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供參考外,委員會也需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

被提名人答覆問題時,也應提出相關資料並據實答覆,若有隱匿或虛偽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認為這樣的方式與訊問刑事證人無異,被提名者多是社會上聲譽卓越者,形同將法律條文變成羞辱專業人士的工具。

國民黨表示,以往人事審查方式多淪為形式,修法增列被提名人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不實資訊之懲罰,達有效實質監督、完備人事權審查。

民眾黨說明,過去藍綠皆曾抱怨人事審查相當倉促,修法後明定同意權行使的範圍、規範與審查時間,避免立法院淪為執政黨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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