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朝野今大戰 暫時處分本周恐無結果

憲法法庭10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召開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10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召開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與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等國會職權修正案,新增立法院有處罰權、調查權、聽證權及藐視國會入罪等法條,被總統賴清德、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監察院等4單位認定違反權力分立等原則,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假處分),憲法法庭10日針對暫時處分開庭,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庭末要求雙方3日內以書狀補充說明,顯示本周恐無法作成裁定。

憲法法庭把柯建銘等51名民進黨立委的聲請案列為主案,連同總統、行政院、監察院等3機關的聲請案併案審理。4個聲請方對於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的主張大同小異,均認為該規定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及權力分立架構,且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具有憲法上的重大疑義。

聲請方表示,我國憲法有「立法院不得質詢總統」的意旨,但國會職權修法不僅在立法審議程序過程中有諸多重大明顯的程序瑕疵,違反民主國原則,在規範内容方面,亦嚴重侵害總統權力的核心領域,造成實質妨礙並破壞責任政治。例如:新法要求總統至立法院國情報告,並採即問即答,等同總統須向立法院負責,牴觸憲法,混亂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在憲法框架的分工範圍及負責對象。

聲請方強調,新法讓立委可藉質詢機會,以罰鍰為制裁手段,強迫行政官員提供資料,或在質詢時將行政權貶抑為立法權的下屬,剝奪行政權判斷資訊提供與否的特權,破壞權力分立,錯亂政治與法律責任;而禁止行政官員反質詢,課予提供資料的法律義務,並於不提供資料、拒絕答復、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時課以罰鍰,更有害責任政治,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立委於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得索取被提名人的財產、稅務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範圍幾無限制,亦侵害資訊隱私權。

聲請方直言,立委還可要求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涉及隱私或營業秘密等資料,人民如不願提出,將面臨罰鍰之責,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侵害人民的不表意自由、秘密通訊、營業秘密與資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等,更已侵犯監察權、偵查權等權力的核心領域,顯然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聲請方指出,藍白不僅於委員會、黨團協商院會程序中,以明顯違反議事規範方式進行表決,亦未讓少數黨的民意代表充分表達意見,未經實質討論即逕付表決,「未議而決」、「立法失靈」的狀態違反民主國、公開透明等憲法原則,應宣告違憲。

聲請方表示,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上百名法律學者、數百名執業律師不約而同發表聲明,批評修法完全剝奪人民對重大議題參與審議的對話機會;議事程序紊亂,違反程序正義;立法院斲傷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的根本,違背民主憲政及民意政治的基本原理;法條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

聲請方主張,因新法將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暫停適用的事實急迫必要性,且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造成之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憲法法庭在釋憲判決出爐前,應裁准暫時處分。

柯建銘等民進黨立委10日參加憲法法庭召開的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吳政峰攝
柯建銘等民進黨立委10日參加憲法法庭召開的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吳政峰攝

藍白駁斥聲請方主張,認為本案無急迫性,沒有定暫時處分的必要性。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本次修法是基於釋字585號解釋,不是自創,立委監督要有足夠的資料,倘若只有文件調閱權,無法取得完整資訊,權力不彰,無法有效調查。吳宗憲認為,行政院長覆議失敗,卻不願接受新法,逕自聲請釋憲,破壞權力分立,且總統與監察院的聲請也不合法,憲法法庭不應受理。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則表示,新法並未侵害監察權,因為立法院不能彈劾,只有監察院可以。黃也替立法院長韓國瑜說話,稱讚他主持議事守住原則,用法定方式投票,立法過程沒問題。他強調,行政院長即便認為新法窒礙難行,但覆議失敗就要接受;相關人員未來違反新法最嚴重只罰20萬元,且可以個案救濟,目前無人受到調查,沒有暫時處分的急迫性。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若反對新法,應先提案修法,才能聲請釋憲;立法院縱使處罰人民,仍可跟法院聲請救濟,不會有權益遭受損害、難以回復的急迫性,綠營的主張都是憑空想像,不會發生;大法官只有在最必要的時候,才能准許暫時處分裁定。

雙方唇槍舌戰後,由呂太郎、詹森林、朱富美、尤伯祥、蔡宗珍等大法官垂詢。其中朱富美想了解公務員是否可能為了保護公務機密,而被立法院移送法辦,全案有無暫時處分的急迫性?目前《刑法》的偽證罪,須足以影響裁判結果才會受罰,但新法的藐視國會罪是否只要虛偽陳述就會受罰?法律有無不明確的疑慮?黃國昌認為法條明確,無暫時處分的急迫性。

蔡宗珍則問到與民眾權益較相關的問題,即立法院本次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與立委本身職權有關的「涉己法律」,立委創設這些權力,並課以人民一般性廣泛配合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公聽會、聽證會的「義務」,若人民違反該義務,立法院還可以進行相關「制裁」,這些權利義務是依據憲法或法律上的哪些原則所導出的結果?藍白未對此說明,僅強調本案並無暫時處分的急迫性。

雙方你來我往,劍拔弩張,準備程序庭的緊張氣氛宛若言詞辯論庭,爆出濃濃煙硝味,導致庭訊延長近一小時,許宗力最後以逾時過久,當庭要求雙方如認為有補充主張的必要,可於3天內透過書面陳報補充,隨即諭知退庭。

若雙方的補充書狀星期五才提出,加上討論、消化、投票、寫裁定等時間,大法官的評決期程恐將超過3天,如果沒有加班審理,本周應無法做成暫時處分,扣掉周休二日,最快下周才有機會裁定。

吳宗憲帶領藍白立委代表立法院出庭。吳政峰攝
吳宗憲帶領藍白立委代表立法院出庭。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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