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

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18日)做出暫時處分的裁定,也就是在本案釋憲判決出爐前,包括國情報告後,立委可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以及藐視國會罪、行使人事同意權對不實提供資料予以裁罰、調查及聽證權的行使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等規定暫時停止適用。

憲法法庭審理賴清德總統、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有關國會職權修法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10日曾行準備程序,由聲請人及指定關係機關立法院分別陳述「暫時處分」的必要性及急迫性,憲法法庭於今天做出作出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根據上述條文,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的包括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立委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針對反質詢、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未經同意缺席及其他藐視國會行為處以罰鍰,政府人員將追訴刑事責任。

另外被裁定暫時處分的包括人事同意權部分,提名人若隱匿或提供虛偽資料,將不予審查,且經院會決議者得處罰鍰;以及設立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且對拒絕出席或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資料者處以罰鍰、政府人員將追訴刑事責任等相關條文。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針對聲請釋憲案件,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針對案件相關的爭議、法規範的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的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第43條第4項也明定,若有聲請案件業經裁判、或裁定後已逾6個月、或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評決裁定撤銷等情形時,暫時處分便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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