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言詞辯論終結 立法程序、總統報告交鋒一次看

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和監察院,對國會職權修法聲請釋憲,日前憲法法庭針對暫時處分部分開庭聽取意見,今(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也以法案內容及立法程序為主召開言詞辯論,上午場舉行至中午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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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言詞辯論先由總統代表潘孟安、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以及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吳宗憲和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輪番陳述辯論要旨,接著由4名專家學者發表意見,再進入大法官詢答環節。

總統國情報告修法的目的與正當性?

大法官詹森林針對總統國情報告相關條文,指出立法院訂定此訓示規定,為建議性質、「不是真正義務」,詹森林質疑,「這有意義嗎?」建議立法院自己將這條刪掉,但也請總統履行承諾及義務,進行國情報告。

對此立法院代表翁曉玲表示,修法是為讓未來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後,有較清楚的程序性規定來予以規範,因為在過去的案例中,總統幾度想要進行國情報告,結果都被立法院否決。

大法官蔡彩貞向立法院代表提問,總統國情報告相關規定並無處罰,此條文是想達到什麼規範目的?此規定課予總統國情報告的義務,總統若不赴立院報告,是否造成義務的違反?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表示,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是《憲法》課予總統的義務,不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法是為確立國情報告這個憲政慣例進行的方式。

黃國昌則提出,修正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有相應規定,明定無論是總統主動想進行國情報告還是立法院邀請,都必須得到立院同意,顯示總統國情報告的最後決定權是掌握在立院手上,而非總統手上。

質詢權與人事同意權違憲?

詹森林提出,條文明定接受立委質詢後若有隱匿資訊必須受處罰,被學者董保城質疑違憲,要求立法院代表對此說明。

葉慶元回答,我國的法規上,對於隱匿資訊本來就會有相關的處罰規範,例如針對隱匿資安事件可罰500萬元;董保城也不是認為當然違憲,而是可以做合目的性的解釋,在無正當理由隱匿資訊時還是可以處罰。

大法官黃昭元表示,人事同意權的相關規定指出,被提名人若拒絕答覆問題、提供資料等,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此條文是否會導致立法院擱置人事同意,牴觸過去被提出違憲的「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

黃昭元也質疑,人事同意權讓立院可邀請社會公眾人士共同參與審查、舉行公聽會,並擬具審查報告,但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憲法機關是立法院,立法院是否可將公權力下放至黨團、甚至個別委員?

葉慶元回應,其實針對拒絕答覆已有排除條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條之一提及,就特定問題的答覆與資料提出,如果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時不在此限。

至於共同參與審查部分,葉慶元主張,社會公眾人士不是程序的主體,而是程序的參與者,審查者依然是立委。

如何認定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

大法官詹森林向在場學者林佳和教授提問,法案立法上有什麼一望即知的重大瑕疵?

林佳和回應,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2項,委員會就法律案需進行逐條討論程序,但有6次委員會都未逐條討論,而是多數黨團直接提出散會動議。

林佳和進一步指出,法律案進入院會後,依法應先廣泛討論再逐條討論,但他列出4天院會皆在少數黨委員發言後,多數黨就直接停止討論動議,並舉手表決通過。從以上兩點可見立法程序的明顯重大瑕疵。

大法官蔡彩貞也要求聲請方說明,聲請意旨中提到4次院會未依法清點委員人數,但根據立法院議事錄,4次都有在出席委員提出疑問時逐條清點;民進黨團指出單方的舉手表決不符正當程序,但依法主席可視現場狀況決定表決方式。聲請方如何認為此立法程序有足以影響法律成立、重大而明顯的瑕疵?

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陳一銘回答,以單方舉手表決,無從得知是否有委員贊成跟反對都同時舉手,且在當時議事混亂的情況下,即便有現場直播,也無法確認現場委員真正的投票意向,無法落實責任政治。

民進黨團代表鍾佳濱補充,立法院開議時人數是流動的,由於依法立法院的可決額數須根據現場參與表決的人數而定,立法院主席必須清點人數。

議決過程是否剝奪少數立委聲請釋憲的權力?

大法官尤伯祥解釋,在無記名投票的情況下,從立法院議事錄裡看不出來採取反對立場的少數立委的實際投票狀況,但關於重大明顯瑕疵的釋憲判決,一向是用議事錄作為標準,有可能因此剝奪少數立委申請釋憲的權力。

但尤伯祥也指出,修正通過的職權行使法條中,有12項是按照民進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通過,而民進黨立委聲請人在這些條文的二讀程序未表示反對,如此一來是否還存在釋憲規定中,少數立委就行使職權,認為法律位階的法規範牴觸憲法的情形?

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回應,民進黨會提再修正動議,是因為當初在委員會階段,民進黨有自己的版本,而且和現在版本的性質與框架一樣,但藍白黨團都不讓民進黨在委員會提出自己的議案來討論。

黃國昌則重申,全台人民都知道民進黨立委反對國會職權修法,而在整個審議過程中,有不少的條文是按照民進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從最後表決的結果來講,那些通過的再修正動議,他們也不是少數委員,而是站在贊成方。

陳鵬光也提到,立法院議事錄很明顯沒有顯明贊成和反對的委員姓名,這是典型的無記名表決,的確違反《憲法》的程序公開透明原則。

另外,尤伯祥提問,如何在法律案審議過程中貫徹責任政治原則,並由立法院代表黃國昌回答表示,院會議事錄雖未明確記錄贊成和反對法案的立委姓名,但他們透過直播的方式,讓人民看見誰在舉手。對此尤伯祥打斷表示聽懂了,「你認為用公開直播可以取代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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