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開庭 大法官詢答重點一次看

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和監察院,對國會職權修法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今(10)日下午2時憲法法庭針對4案行公開準備程序,並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和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陳述意見。

暫時處分的要件?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憲法法庭得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因此本次憲法法庭的攻防重點便是,國會職權修法之法案是否會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或是有急迫必要性,或受影響人無手段可資防免。

憲法法庭剛開始,民進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與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分別陳述意見,並進入大法官詢問環節。

大法官提問:覆議失敗 行政院又認為法律違憲,是否也要接受?

由於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於陳述意見階段時,以《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若覆議失敗,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認為政院不應聲請釋憲。

大法官呂太郎首先就此提問,「假設行政院覆議失敗後,又認為這個法律違憲,是不是他也要接受?那如果是,他的法理是什麼?理由是什麼?」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回應,根據釋字419號解釋,行政院就是必須接受,如果真有個案的權利受侵害,再依循憲法訴訟的救濟途徑解決,憲法法庭無須幫忙先預估風險,「既然最高行政首長的覆議案被拒絕了、被民意淘汰的情況下,還可以再來聲請釋憲,這很明顯就違反《憲法》上面的明文規定。」

立法院代表民眾黨黃國昌補充,認為思考憲政問題時不能僅以抽象的學術問題來討論,而必須以實例來看,並表示聲請人不斷幻想行政官員會進退兩難,但新修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相當嚴謹的程序,若個別公務員認為他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話,還是可以尋求救濟。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陳信安則回應,認為釋字419號解釋並無排除申請大法官解釋的可能性,此外行政院對立法院負的是政治性責任,覆議的提起與結果也是政治性決定,但並不代表行政院在認為法律違憲時不能申請釋憲,「各個憲政機關必須要竭力維護憲法所形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賴秉祥也回應黃國昌所提及的部分,質疑新修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當中規定,報告者或到庭接受調查者要請律師,必須經主席同意,「所以它是一個不確定、而且不知道會不會成立的、《憲法》上的權利保障。」並質疑立法院的聽證調查程序並無組織正當性,無法讓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程序與時間。

大法官提問:相關機關聲請釋憲是否有違程序?

先前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也質疑,若監察院與總統,認為國會職權修法涉及機關間的權限爭議,應該先依循《憲法訴訟法》第65條,協商未果後再提起釋憲,因此主張程序不合,憲法法庭應駁回聲請。

大法官詹森林問道,《憲法訴訟法》第47條與第65條的申請事由相同,都是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發生爭議,而聲請釋憲,差別在第65條有明確寫出「權限爭議」,詢問相關機關如何抗辯?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陳信安指出,第65條並沒有涉及機關行使相關權限時,他所依據的法規範有違憲的疑義,而導致了雙方機關權限產生問題的情形,因此認為本案適用第47條,「整個會相關機關的爭議問題,主要來自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是要以第47條來進行憲法審查。」

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補充,第65條的核心關鍵在於《憲法》上的權限爭議,認為本案核心是新通過的法律有違憲問題,而這個問題並不能夠過特定機關協商來解決問題,「機關之間的協商,能讓已經違憲的問題變成不違憲嗎?」

大法官提問:總統若拒絕立院邀請,立院會如何回應?

大法官尤伯祥就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答辯書第13頁內容提問。

該頁中提及,「本件暫時處分的聲請,不具有急迫性,因為總統、行政院還有監察院,並非沒有政治上或者是法律上對抗或協商的能力,例如拒絕國情報告之邀請、拒絕回答等等這些手段。」

大法官尤伯祥問立法院代表民眾黨黃國昌,「在本庭作成此案判決前,如果總統拒絕貴院的邀請,貴院會怎麼回應?」

尤伯祥詢問黃國昌,是否同意林石猛律師的見解,即判決之前,若總統拒絕受邀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拒絕回答任何立委的提問,也不會採取相應的,例如拒絕審查總統的人事提名權或者是其他的反制行為?

並詢問黃國昌答辯書中的反質詢細節,「目前的《憲法》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還有《議事規則》都沒有行政官員去質詢立委的環節,這樣的反質詢如何可能發生?」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引述,大法官吳庚的論述,「妥協、利益交換或是相互角力,可能是解決權限爭議的更理想的方法,而不是都交給司法權來解決。」並表示聲請釋憲的方式,會讓立法者希冀透過政治上的協商,達成權限爭議和解的美意落空。

總統訴訟代理人洪偉勝則回應,「我們是法治國家,我們應該不會接受總統透過協商的方式,希望一個明文的法律規範可以暫時不要遵守,或者是喬一喬,讓它不要實行。」

黃國昌回應,「總統不來,立法院能怎麼樣?我必須要很慚愧地跟尤大法官報告,總統不來立法院什麼事也不能幹,我們可能會召開一個記者會,然後說你不遵守政治承諾,結束了。」並表示人事同意權並非用杯葛方式,而是實質審查,因此還是會審。

最後由於回覆時間已到,大法官尤伯祥要求立委黃國昌提交書面資料,說明反質詢的細節。

大法官提問:《刑法》第141條之1 虛偽陳述是否有不明確疑慮?

大法官朱富美指出,《刑法》第141條之1與第168條偽證罪類似,但偽證罪是在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由檢察官或法官來審判,與第141條之1有很明顯的不同,並詢問第141條之1所規定的是舉動犯還是危險犯?是否有不明確的疑慮?

立法院代表民眾黨黃國昌回應,《刑法》第141條之1跟美國、德國法規比起來,要件更明確、適用範圍更窄、法律效果更輕,且現在連聽證會都還沒有開始運作,因此也沒有急迫地危險性,並向大法官表示立院目前運作的窒礙難行之處,「我們是卑微到,跟行政機關要雞蛋的出口商資料,他們回我一張公文,說這個是營業秘密,不能講。立法院能做什麼?什麼也不能做。」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則指出,偽證罪其實是有設計時間點,程序上也有拒絕的權利,但是《刑法》第141條之1並沒有拒絕的設計,也沒有範圍的限制,但卻要附上抽象危險的責任。

什麼是抽象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是指,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一旦做出某些行為,就會危害法律所保護的某些權益。譬如:酒駕會危害其它用路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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