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不是「陪審制」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前些日子,英國明星強尼戴普和他的前妻安珀間進行的誹謗民事訴訟喧騰一時,不論是網路上,或是電視上都有大幅的報導,最後美國維吉尼亞州的「陪審團」判決強尼戴普勝訴。這裡我們不討論判決的對錯,而是要請大家注意到做出最後判決的,不是法庭上的法官,而是由一般平民老百姓組成的「陪審團」。由於我們經常在電視、電影等媒體看到「陪審團」,所以應該對於「陪審團」都不感到陌生,簡單來說,陪審團就是由職業法官指揮訴訟(例如處理雙方律師的「異議」),但是判決的最後決定,完全是由一般民眾組成的「陪審團」做出的,職業法官完全不參與。

而我國預計於明年(112)年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也和陪審團一樣,有一般民眾一同參與審判,但是和前面所說的「陪審團」最大的不同之處,是臺灣的國民法官制度,是由3位職業法官和6位一般民眾擔任的國民法官,一同審理,一同判決,國民法庭上,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是一同坐在法檯上,這和陪審制完全由陪審員做判決是不同的。當然,因為國民法官一般來說不具備法律專業,所以在訴訟中有關法律專業的決定,國民法官法規定還是要由職業法官來決定。

國民法官制度的推行,是希望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能引入一般國民的生活經驗與意見,避免外界「恐龍法官」的批評。但由於國民法官制度是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合審合判,所以可以很容易想像的,職業法官在審判中表示的意見,自然會受到國民法官的重視,而可能左右國民法官的最後決定,甚至國民法官有可能會因為過於尊重職業法官的意見,而不能或不願意表示自己的意見,這樣就完全沒有達成國民法官制度的宗旨,因此,在國民法官審判中,職業法官要如何使國民法官願意真實、完整地表示意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但是,另一方面,因為發現真實,實踐司法正義仍然是刑事訴訟的最重要目的,而由於國民法官既沒有法律專業,也沒有審判經驗,所以職業法官也不能完全讓國民法官自由討論,換句話說,在整個審判過程中,職業法官仍然有義務要引導國民法官依照證據裁判,而不是憑感覺裁判,並同時要讓國民法官能夠正確適用法律。
所以職業法官在國民法官法庭審判中,絕不是被動地坐在法檯中間聽檢辯雙方攻防而已,要如何讓國民法官的意見能充分表達,又要能夠與國民法官一同做出正確而適法的判決,絕對是職業法官的重要工作,更是將來國民法官制度成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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